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工业企业发展基金,由县财政纳入每年年度预算。2004年安排50万元,以后视其财力,可逐年;扣大预算安排。
第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规模工业企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技改资金贷款贴息以及工业项目调研、前期工作、科技创新、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年终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 基金使用坚持见成效的原则。凡使用基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与基金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资金一律收回。不合适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当年未安排完的基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基金管理由县财政局专户存储,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县经济贸易局对基金使用及其债权实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五条 基金使用与申报程序:企业使用基金由企业提出申请,送县经济贸易局,由县经济贸易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办、乡企局、工商局等部审核后报县政府工业企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其它项目需要使用基金的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县经济贸易局审核立项或由县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企业申请条件:
(一)年销售产值不低于300万元、税收不低于10万元;
(二)有辐射带动作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较好;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当年技改工程自筹资金不低于50万元:或贷款不低于100万元,当年流资贷款不低于100万元。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