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各类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扶贫效益,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规定使用。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发11997]24号)、《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发[1999]8号)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正安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扶贫资金范围包括:国家每年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渴望工程资金,扶贫贷款(含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和国内外捐赠援助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黔党发[2003]11号)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持到户。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到贫困乡镇的贫困村和贫困户,85%的扶贫资金用于能够解决群众温饱脱贫致富的项目,85%的扶贫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推广小额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经济实体承办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它项目,在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前提下,优先吸纳贫困户劳动就业并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
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扫除文盲和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第六条: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修建县、乡、村道路,基本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实施农村通电、通迅和生态综合治理等。
第七条:渴望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引水、提水设施,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第八条:扶贫到户贷款是专项用于农村贫困人口发展生产,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信贷资金。扶贫信贷资金包括贷款贴息和一般扶贫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全部实行小额信贷,用于贫困户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有助于解决温饱的种、养业项目;一般扶贫贷款除主要用于种养业小额信贷到户项目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外,可适量用于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荒山、荒地、荒坡、荒水的开发利用,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基地及支柱产业;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县、乡、村输电线路、小水电建设和有还款来源的基础设施建设;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寨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所需的贷款贴息补贴。
第九条: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用于该贷款扶持的教育、 卫生、 基础设施,劳务输出、农业、二三产业、项目监测和机构建设。
第十条:地方配套资金中,省、市、县所配套部份全部用于按省、市、县分别要求配套的项目和指定使用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内外捐赠援助的扶贫资金,除捐赠方有明确要求使用外,全部用于改善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公益性项目以及社会性发展与解决温饱直接相关的种养业生产。
第三章 扶贫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项目单位或乡镇实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并监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以县财政局管理为主,县扶贫开发办配合,国内外捐赠援助资金除捐赠方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由县扶贫办管理,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以工代赈(国债)资金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管理并监督项目实施检查与验收。信贷扶贫资金由县农业银行负责管理,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办配合,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按照项目锁定的管理单位和实施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项目配套资金按国家扶贫项目资金的配套要求执行,一并纳入扶贫项目资金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扶贫资金中,如果出现不按规定使用或使用缓慢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审批。但不能重新安排到同一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每年10月底以前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下一年度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的立项工作,为项目投放作好充分准备。扶贫项目的立项按照当年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计划下达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县财政、发展计划局根据上级安排或同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及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要抄送县扶贫开发办;农业银行要向县扶贫开发办提供扶贫贷款投放的统计资料,以利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当地经济实体和其它经济组织承办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一般工业项目,自有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县外经济实体和其它经济组织承办的,不得低于30%,资金贷款规模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把关。
第十八条:扶贫贷款和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利率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实行严格的扶贫资金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对重点项目和反映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审计。扶贫资金的审计以审计部门为主,各级财政、扶贫办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各类扶贫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严禁用扶贫资金建办公楼和购置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于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要减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扶贫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对用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经审计核查出有违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资金管理部门要终止新的资金注入。待问题查清改正后,确需注入资金的,按原立项权限报批后,资金管理部门方可注入资金。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实行专款、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财政扶贫资金, 以工代赈(国债)资金,由财政设置专帐,明确专人负责,专户核算。社会捐赠资金按上级下达或捐赠方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设立专帐、专户核算。世行贷款项目资金按照项目要求,由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设置专帐,专户核算。信贷扶贫资金由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专帐、明确专人负责,进行专户核算。
第四章 小额信贷的发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信贷扶持的对象,必须是建卡贫困农户。扶持对象的确定,应是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扶贫办公室同有关金融部门共同审批。扶贫贷款的发放由金融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办理手续后发放。对扶持对象所得到的扶贫贷款和贷款偿还情况,由村委会负责定期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项目选择要在新阶段10年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选择。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乡镇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扶贫开发工作,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根据各乡镇扶贫办工作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扶贫开发和小额扶贫贷款工作。
第二十五条:盘活扶贫贷款存量,搞好收回再贷,是增加扶贫投入的重要途径。要实行投入与效益。放贷与回收挂钩。每年初金融部门要根据扶贫贷款到逾期数额,分乡镇下达回收计划。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政府要做好小额扶贫贷款回收管理工作。按照信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贷款到期前,金融部门要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贷款本息。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到期前15日内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展期。经批准展期的贷款在展期内不加罚利息。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展期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具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报展期未获批准,其贷款从到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五章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搞好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扶贫项目竣工,按照项目资金渠道来源, 由承办单位向项目及资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申报验收前要自验考核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并如实上报材料。县级验收结束,要对项目进行评价,写出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抽验。以工代赈项目的验收,按省、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扶贫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督方式。同级人民政府对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监督;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同级扶贫办、财政、计划、金融部门进行监督;上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下级扶贫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下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上级扶贫资金管理决策进行监督。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监督内容。主要是:项目选择的区域、投向,概算是否符合政策的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公告、公示;、资金使用是否执行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完成了投入计划、是否达到了预期效益。是否尽了扶贫义务,是否履行了借款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过去地方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正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正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