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和国家有关精神,由物价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同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农业部门关于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附件二)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下列不符合规定、不符合的收费28项
(一)教育部门(3项)
1、电差费;2、代收红会;3、课外活动费。
(二)计划生育部门(3项)
1、计划外二孩社会抚养费;2、生育证工本费;3、结业证费。
(三)劳动部门(1项)
出省劳务人员跟踪服务费。
(四)民政部门(6项)
1、收养登记调查费;2、未婚证费;3、婚姻登记费;4、婚姻状况证明费;5、结婚登记申请表费;6、婚姻档案袋费。
(五)公安部门(2项)
1、入户工本表费;2、户口核对费。
(六)农业部门(1项)
畜牧技改费。
(七)国土、建设部门(11项)
1、土地管理费;2、建筑验线费;3、拨地订桩费(农民建房);4、规划费;5、费或耕地造地费(农民建房);6、村镇建设费;7、选址意见书费;8、工程规划许可证费、临时许可证费;9、制图费或建农房地形图费;10、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费;11、勘丈或测绘费。
(八)乡、村部门(1项)
村提留、乡统筹(三提五统)
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
1、县(区)以下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60/元套降为40元/套;
2、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50元/证降为40元/套;
3、国土部门收取的对农民个人采矿许可证年审费由100元/年(含工本费)降为50元/年(含工本费)。
三、转为经营性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县级农机校(常训班)教育培训收费(包括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费和电子功率油耗检测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暂按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县级农机校(常训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黔农机[教联字[1990]第003号)执行。省物价局可据情调整收费标准。
四、保留符合规定、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76项,详见附件。
五、上列保留的76项涉农收费项目作为我省一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补报所有漏报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于7月20日前将补报情况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第一批或补报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向农民收取。
1、规范基层法院(庭)收取的诉讼费,各执行单位请到同级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2、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改为定额核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进行调研,先试点,后逐步推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