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INDONESIA)政府,为了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未了债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协定旨在重整和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债务,其数量和金额见附件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记载,印度尼西亚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六笔债务,本息总金额为124,217,299.61瑞士法朗和8,126,829.34英镑;根据印度尼西亚方面记载,本息总金额为98,847,151.37瑞士法朗和8,126,829.34英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以印度尼西亚方面上述记载作为解决两国未了债务的最后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印度尼西亚关于按照?巴黎方式?计算债务利息和重新安排债务偿还期限的建议。
第二条
附件一所述债务本金总计为96,228,329.59瑞士法朗和7,982,829.34英镑,由印度尼西亚在自一九七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的三十年内平均按年度分期偿还,详见附件二中的表1、2、3、4和5。但一九七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累计的债务本金64,152,219.60瑞士法朗和5,321,886.20英镑将在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还清。
第三条
债务利息金额总计为2,618,821.78瑞士法朗和144,000.00英镑,由印度尼西亚在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的十五年内平均按年度分期偿还,详见附件二中表2和5。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计到期的利息872,940.60瑞士法朗和48,000.00英镑将在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还清。
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商定的延期偿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不再另行计息。
第四条
双方商定,印度尼西亚所欠债务将用可兑换货币或印度尼西亚出口商品偿还,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商品偿还的比例不超过到期应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可兑换货币偿付应使用附件一所列的原货币(瑞士法朗和英镑)。
三、偿付债务的具体商品为原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化肥(尿素)和其它两国同意的商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分别代表各自政府执行本协定。中国银行和印度尼西亚银行将安排有关执行本协定的技术细节。
第六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起,原各贷款协定的一切条款即行废止。
二、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O年七月二日在中国北京签订,正本两份,用英文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阿里·阿拉塔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