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选择——是指记者根据新闻价值、自身媒体的定位或版面(时段)需要对已发现的新闻进行取舍和安排。新闻选择有两个主要标准:一是新闻价值标准,;一个是新闻政策标准。只有新闻价值标准与新闻政策标准的和谐统一,才是新闻的最佳选择。
所谓新闻选择,是新闻媒介对新近发生的事实加以鉴别,选择新闻媒介值得传播的事实。新闻选择贯穿采写编评全过程,其实质则是对新闻事实的选择。
新闻选择是作为社会系统的新闻传播系统的自我维护机制。
新闻选择的三种类型
1、内迫性选择。
世界上任何一种新闻媒介都不可能把客观世界的每一个变化都反映到版面和节目中。这是因为版面和节目有时空的限制。而且每一家报纸和广播电视台在一段时期内版面篇幅、节目时段是相对固定的,一般不随新闻总量的增加而扩充。从这个角度看,版面和节目是封闭系统,要想多刊播某些类别的新闻,就必须同时减少和压缩其他类别的新闻。即使媒介得到的新闻都是值得发表的,在篇幅超负载的情形下,“把关人”也只能舍弃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这是一种受制于媒介内部技术条件而进行的选择,可称为内迫性选择。
2、需要性选择。新闻传播媒介要根据对受众已知需要的认识和未来需要的预期进行新闻选择。新闻价值就是这种认识的结晶,并经常被作为新闻选择的重要依据。
需要性选择还包括根据系统论诸原理所作的选择。
3、外迫性选择。新闻传播活动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它必然受到社会环境诸因素的制约。这种受外来因素的限制下对新闻事实的取舍,就是我们所说的外迫性选择。
新闻选择的过程
新闻选择实际上是选择新闻事实的艺术。采访、写作、编辑是采制新闻的三个主要环节,它们都与新闻选择有密切关系,可以被视为发现、筛选和精选新闻事实的三个步骤。新闻采访是发现新闻事实的过程;新闻写作是去粗取精,筛选新闻事实的过程;新闻编辑是全面审视,整合新闻事实的过程。
如果说采访和写作的过程中的新闻选择一般属于需要性选择,那么,编辑的过程则是需要性选择和两种强迫性选择相结合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新闻编辑还要对所有稿件进行全面审视,决定其表现方式。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整合过程。
新闻选择的主体
新闻选择的主体是“把关人”。“把关人”(又译“守门人”)一词是美国心理学家、传播学家库尔特?卢因创造的,通常指传播系统中筛选、删改信息的个人。在新闻传播系统中对新闻进行筛选、删改的把关人,是新闻选择的主体。
新闻选择依据及其科学把握
新闻选择是新闻把关人有意识的活动,是把关人根据新闻的品质加以比较、评价的过程。但是把关过程并非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须受到新闻媒介内外多种因素的约束与影响,按照已被内化为自己信念的标准和若干具有约束力的法规进行的。这些依据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媒介而异、随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对具体新闻媒介而言,新闻选择的主要依据有:
(一)新闻价值观。新闻价值是能够构成新闻的信息中所含有的引起受众普遍兴趣的各种素质的总和。新闻价值以受众的普遍兴趣为转移,是根据普通大众,而不是社会精英的看法形成的。把关人认为,那些涉及众人、影响一大批人、有关社会名流尤其是掌权者的新闻就是重大新闻。
我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知道,不同的新闻、不同的题材(内容)对新闻接受者的影响程度是有差别的。我们把能够构成新闻的信息中所含有的引起受众普遍兴趣的各种素质的总和称为新闻价值。
新闻价值的理念来自新闻实践的经验性归纳。就中西方新闻界和学术界的普遍意见而言,新闻价值的构成要素一般有以下五个:
(1)及时:新闻是“易碎品”,时效越强越有生命力。报纸上的新闻只有24小时的寿命,遇重大突发事件常常发行号外。在当今电子时代,广播电视的滚动播出保证新闻受众不会与新闻脱节一小时。
(2)接近:事件发生的地点离读者越近,新闻价值就越大。今天还包括心理接近。
(3)显赫:显要人物引起的注意高于非显要人物。
(4)重大:新闻事实对现实和未来的影响程度越大,新闻价值越大。
(5)趣味:西方新闻界认为,“趣味是吸引读者的良方。”大多数受众对新奇、反常、变态、带人情味的东西更有兴趣。
关于新闻价值的构成要素,国外还有一种“七要素”说。除了(1)及时;(2)接近;(3)显赫以外,还有:(4)受众;(5)冲击;(6)奇异;(7)冲突。在这里,受众强调的是彼此差异;冲击指一件事情受影响的人有多少,常常决定读者的范围。
在运用个体认知心理学原理研究跨文化传播中的差异、冲突和障碍问题的基础上,新闻传播学术界还有人提供了一套用以判断国际新闻新闻价值量的标准:
(1)时间跨度:与时效性概念接近,但强调不同媒介组织的不同时效要求。例如,体格在几小时内发生或完成的事件,适合于日报或广播电视。
(2)强度或临界值。凡是特别重要、或者重要性陡然猛增以至引起了特别关注的事件,就更有可能受到媒介的青睐。重要性陡然猛增的事件通常存在于某种媒介监测的情况,如对政府或财政的监测,或对一场不断扩大的冲突的监测。
(3)清晰性:一个事件的意义越清晰,越少受到怀疑,接受新闻处理的可能性就越大。
(4)文化接近性或相关性:一个事件越接近预期受众的文化和兴趣,就越有可能中选。在这里,文化通常指由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制度等因素决定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
(5)一致性:符合某些既定期待和预想的事件,比那些与期待不一致的事件更有可能中选。例如,人们预料某国近期可能发生危机或冲突,与此相关的事件更有可能引起关注。
(6)意外性:事件越不平常和越难预料,就越有可能中选。
(7)连续性:一旦某个事件被确认具有新闻价值,就会引起对该事件或相关事件的持续关注。
(8)组合性:新闻事件的选择必须考虑媒介内容的整体构成和平衡,一些事件因作为对照而中选。
(9)社会文化价值观:除了上述新闻要素以外,社会、受众群体或记者、编辑的社会价值观也会影响新闻选择。
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介刊播的内容经常被当作满足社会信息需求的商品,其新闻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取向的。在市场机制的制约下,冲突和反常往往成了记者、编辑作出新闻判断时优先考虑的因素。这种新闻价值观能够保障媒介的环境监测功能的发挥,具有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一面,这一点是应当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过于突出冲突和反常,正是当今黄色新闻国际化(包括对中国的越来越强烈的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一点即便是在西方的严肃学者和主流媒介那里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批评和抵制。以长期抵制大众化报纸煽情主义的欧美国家高级报纸为例,它们强调:新闻报道准确重于迅速,平实而戒绝夸张:对社会新闻的处理采取严谨态度,在版面上不予突出;对于新闻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予以纠正。凡此种种,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培养全新的、多层次的新闻价值观,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二)社会主导价值观。新闻传播是与政治和意识形态息息相关的社会活动。政治制度决定新闻传播体制,支配社会政治制度的主导价值观也在根本上支配着新闻传播者的职业心理和日常行为。
(三)媒介编辑方针
每一个媒介对于新闻都有自身特定的取舍标准,这是由媒介编辑方针的差异所决定的。
所谓编辑方针,是媒介在处理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时所遵循的指导方针。它规范着把关人的把关行为,就稿件选择的具体要求、文字的格调、处理手法、评论的态度、版面形式等,确立了一整套准则。它塑造了媒介的职业形象和个性。
报纸编辑方针中确立的准则通常包括:(1)新闻与言论及其他文稿的比重;(2)各类新闻的刊登容量的比例;(3)对于新闻的真准性的选择标准;(4)对于新闻内容性质的选择标准;(5)社会问题新闻的选择标准;(6)对与报纸立场相左的意见与主张容许刊载到怎样程度;(7)适用文字格调的规则;(8)对于新闻的看法;(9)对于外来各种稿件的选择与限制;(10)是否严格遵守截稿时间;(11)对于长文的处理;(12)对于副刊、专刊的态度;(13)对于刊登新闻遇有错误,是否更正;(14)版面的形式;(15)新闻版面与广告版面的比重;(16)对于读者意见的态度;(17)注意读者兴趣与否;(18)对于读者来信是否刊登。以上18项内容,多数涉及新闻选择。由于编辑方针的差异,媒介的风格和品质可能大相径庭。
当今世界各国报纸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即高质量报纸和大众化报纸。高质量报纸强调新闻的社会意义,大众化报纸则注重众多读者的趣味,哪怕是低级趣味。
具体而言,高质量报纸编辑方针的共同点是:(1)新闻准确真实重于迅速,平实而不夸张;(2)社会新闻的处理采取严谨态度,在版面上不予突出;(3)评论严谨,不随意指责;(4)版面大方,不常变化。
大众化报纸的编辑方针与高质量报纸针锋相对,常以低级趣味和刺激性、轰动性新闻招徕读者。19世纪的早期廉价报纸,形成了煽情主义的新闻思潮,特别注重地方新闻、社会新闻、人情味新闻,成功地将报纸打入中下层。19世纪末,以普利策和赫斯特为首的报业大王在美国掀起了黄色新闻的狂潮。
黄色新闻是在煽情主义新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闻现象。同煽情主义新闻一样,黄色新闻也以犯罪、丑闻、流言、灾变、体育、性等为主要报道题材。但是在表现手法上,黄色新闻有若干特殊的东西。它的主要技巧是:(1)使用大号字煽动性标题,经常对不甚重要的新闻加以渲染、夸张、整个报纸版面给人以虚假感。(2)滥用图片,有时伪照照片。(3)种种欺骗手法,如捏造访问记和新闻报道,冒充科学,奢谈学术,迷惑读者。(4)星期日增刊登载彩色滑稽连环画和肤浅的文章。(5)对被压迫者、弱者、失败者表示虚伪同情,并倡导一些社会运动,反对平民所遭受的欺辱。
黄色新闻后来影响到英、法等国,在当代仍然是一个国际现象。近年来,随着报业的市场化,黄色新闻在中国开始流行,其典型表现是,以大标题加大照片来突出一些浅薄、意义不大乃至于庸俗无聊的新闻内容,其中尤以各种名人和明星为“爆炒”对象。这是大众化报纸出现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伴生物。
(四)新闻法规。新闻法规指的是强制性地限定新闻传播内容的法律、党纪和政令。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下列两类内容是禁止媒介刊播的:第一类,属于危害国家和社会方面的。例如,反对现行国体、政体;主张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关系的;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传播谣言的;传播淫秽内容的;传播犯罪方法、教唆犯罪的;泄露国家机密的。第二类,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诽谤——故意捏造事实,羞辱他人的;侮辱——故意用下流语言,羞辱他人的;侵犯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公布私人生活方面的秘密,如公布他人的信件、日记等。
中国的新闻事业都是由执政党领导的,任何新闻媒介还必须遵守党的宣传纪律。除了宣传纪律之外,中国新闻事业还要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构的经常性的指导和管理。这方面的具体指示和规定被称为新闻政策,它根据社会发展和宣传的现实需要,对媒介传播内容进行若干限制,往往是新闻选择的具体规定。
在西方国家,政府无权为新闻媒介制定新闻政策,媒介所受的强制性约束来自各种完备精细的法律。鉴于法治的威严,西方新闻媒介的把关人通常将剔除不能或不宜出版、播放的内容作为新闻选择的首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