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府办发[200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准确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法》、发展地方教育事业中的实际工作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乡镇教育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县10个乡镇。
二、考核方式
将乡镇人民政府在抓教育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细化,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量化积分,总分值为100分。每学年度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考核组,深入各乡镇,对照评分标准,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逐项量化考核。
三、考核奖励
考核积分对照教育工作在乡镇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所占分值测算后计入乡镇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对考核在前三名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九年三月四日[1]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