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事业健康、有序的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单项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在本市成立分支机构,并不受原有资 质等级的限制。?
第五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
未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当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面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行政划拨。经济适用房实行定向、定价销售,具体办法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市、县(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 筑高度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 项目的开发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及拆迁 补偿安置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的依 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的有关要 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实 施加强监督检查,并可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及性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配套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合同。合同应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内容、分期交付期限及 其他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建设。?
居住建筑规模在组团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经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需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到市、县(市)建 设、规划、土地、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市、县(市) 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 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二)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 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 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验有关文件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准予预售的商品房坐落位置(含幢号)、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向市、县(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报上级有 关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境外销售商品房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销售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第十七条 购房人要求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分期建设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承诺分期建设的内 容及交付使用的期限。?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购房人认为可以采用格式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商 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自行拟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购房人认为 需要采用非格式合同的,可以采用非格式合同。?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用地依据、坐落位置(含幢 号)、层次、房号、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格与价款、付款方 式、交付使用的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保修责任、争议的解决方 式以及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