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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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客户行为的概述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欺诈客户行为的概述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将欺诈客户行为分为10类:
①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②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③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④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书;
⑤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等;
⑥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⑦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
⑧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⑨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投资损失;
⑩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可见该《办法》对欺诈客户的行为主体规定地较为广泛,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而《证券法》仅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证券法》第73条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如: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证券法》对不同行为主体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1)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季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文件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