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一、职责调整二、主要职责三、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政策法规处(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考核督查处)(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五)宣传教育处(六)科学技术服务处(七)财务处(八)人事处四、人员编制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违法行政重大案件;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考核督查处)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分析全区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人口流动和迁移重大问题的调研;组织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协调处理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投诉案件。(五)宣传教育处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推动人口文化建设和人口理论研究;指导基层宣传教育网络建设;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六)科学技术服务处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七)财务处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八)人事处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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