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符合《宁波市总体规划》和保税区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第四条 保税区分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进行建设,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申请用地,经保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可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须到保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交回或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八条 保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