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劳工法,1992年发布。共十一章92节。对雇佣双方的相关名词加以定义,对雇佣和劳工保障、工作时间、报酬健康和安全、福利等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 前言
第1节 名称和生效
1、本法名称《劳工法1992》
2、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2节 定义
1、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即下列过程:
①制造、改编、修补、装饰、完成、包装、润滑、洗涤、清理、分解或粉碎等后,再进行使用、销售、分销、运输或配置等。
②泵油、泵水或泵污水等。
③生产、转换或输送能源。
④打印、印刷、摄影或装订等。
2、企业establishment,即建立在法律框架下的任何工厂、组织、机构、实体或团体,以运营工业、企业或服务为目的,雇用10人以上的单位。
3、雇员employees,即从事行政职能的人。
4、工人workers,即在任何生产或服务过程以工资为酬劳,从事建筑、土地作业或机械作业等者,包括零工和合同工。
5、经理manager,即被委任来指导业务的人。
6、总经理general manager,即对内部活动有决定权的人。
7、工厂检察员factory inspector,即根据本法由政府任命的工厂检察员。
8、儿童child,即14岁以下者。
9、未成年人minor,即14到18岁者。
10、成年人adult,即18岁以上者。
11、能power,即电或机械能,不包括人或动物发出的能。
12、季节性企业seasonal establishments,即仅在固定季节运营的企业,每年运营不超过180天。
13、天day,即从午夜开始计算的24小时周期。
14、周week,从周六或劳工局指定的某日午夜算起的7天周期。
15、福利官员welfare officer,根据本法任命的福利官员。
16、劳工办公室labour office,根据本法任命的劳工办公室。
17、劳工法庭labour court,根据本法成立的劳工法庭。
18、报酬remuneration,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的工资,不包括补贴和待遇。
19、 本法框架下规则中的规定prescribed或as prescribed。
第二章 雇佣和劳工保障
第3节岗位分级
1、 总经理应给工人或雇员岗位分级,并在劳工办公室备案。
2、 如必要,劳工办公室可以适当理由指示总经理改变上述1款的岗位分级,总经理应该服从劳工办公室的指示。
第4节工人和雇员的雇佣
1、总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分配上述第3节工人或雇员的工作,尼泊尔公民比外国人具有优先权。
2、对于上述1款工人或雇员中敬业、正直、守纪、勤劳的人,干满一年后,总经理应给予长期工作权利,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岗位、报酬和工作条件,同时在劳工办公室备案。
3、在企业长期从事零工或包工的工人或雇员,符合上述2款条件者,也应获得长期工作权利。
4、应给予上述3款的工人或雇员本法规定的利益。
5、在上述2和3款情况下,如有必要在短期内增加生产和工作,可限定期限使用工人或雇员。
第5节儿童和妇女
1、不得雇用童工。
2、除有规定以外,未成年人和妇女被雇佣的工作时间,一般从上午6点到下午6点。
3、在总经理与工人或雇员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妇女可以从事男人工作。
第6节工作时间的计算
下列期间也可计入工作时间:
1、工人或雇员在第11节规定的留守期间。
2、工人或雇员在休假期间。
第7节根据合同指派工作
根据企业工作性质,如有必要指派任何人从事某一期间的特定工作,应签有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报酬、工作期限和工作条件。
第8节企业所有权变化不应影响工人或雇员
企业所有权变化,不应影响工人或雇员的工作和条件。
第9节不同时期的工人或雇员记录都应保留。
1、总经理应该保留每个工人或雇员的如下记录:
①工人或雇员的名字;
②工人或雇员的工作性质;
③报酬和支付方式;
④其它特殊规定。
2、根据1款保留的记录应依照劳工办公室、工厂检察员或劳工办公室指定专人的要求制作。
第10节劳工保障
如果没有履行本法和本法有关规则规定的正式手续,应中止工人或雇员的工作。
第11节保留留用权利
1、在2款条件下,需减少生产或工作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经营时,总经理可减少生产或工作、关闭整个或部分企业。
2、在1款条件下,如在15天内需减少生产或工作、关闭整个或部分企业,须经劳工办公室批准。如超过15天,须经劳工局批准。劳工办公室应将本办公室的批准报劳工局。
3、当根据1款减少生产或工作的时候,所有轮班工作或以工资为基础的工人,或所有根据值班登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无事故的工人或雇员,应发放一半工资保留留用。
4、如3款中保留留用的工人或雇员拒绝从事总经理提供的本企业或总经理控制的其它企业工资和工种相近的工作、旷工一天以上或其它原因,总经理可不给予报酬和待遇。
第12节解雇和再次雇佣
1、由于特殊原因,如需减少生产和工作、关闭整个或部分企业3个月以上,经劳工局批准总经理可解雇所有或部分工人或雇员。
2、根据1款解雇工人和雇员时,对连续工作1年以上无事故的工人或雇员,首先解雇工作时间短的,后解雇工作时间长的。解雇前要说明原因。
3、根据1款解雇工人或雇员,要遵循下列程序:
①对有长期工作权利的工人或雇员,或连续工作1年以上无事故的工人或雇员,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雇原因或增发一个月报酬。
②对这些工人或雇员,按每年补偿30天工资的比例发放一次性补偿。
解释:如有人在1年内工作了6个月以上,应考虑干满一年。
4、3款不适用于固定合同的工人或雇员。
5、如需填补空缺岗位,应首先考虑已被解雇的工人或雇员。
解释:12节“特殊原因”指的是由于机器设备损坏、油电煤等能源燃料不足、自然灾害、原材料缺乏、产品滞销等情况。
第13节季节性企业
1、当季节性企业因季节已过停产关门时,工人或雇员不考虑保留留用。
2、季节性企业应将经营性开工和关闭的通知报劳工办公室。
3、当季节性企业过季关门时,连续工作1年以上无事故的工人或雇员应享受至少为工资25%的补贴。
4、如对企业是否季节性企业有争议,最终决定权在劳工局。
第14节连续工作1年无事故
任何工人或雇员在一家企业工作12个月240天以上,或在季节性企业整个营业期间连续工作,将视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一年。
解释: 240天包括公共节假日的工作。
第15节强制退休
总经理确定的年满55岁工人或雇员,需强制退休。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16节工作时间
工人每天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或每周24小时,每个工人每周休息一天。
第17节工时开始的计算
工时开始时间由总经理确定。
第18节茶点和休息时间
工人或雇员不应连续工作5小时以上,超过则可停工休息,应有30分钟的茶点休息时间。对于无法停工的企业,可实施轮流休息,休息时间被视为日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第19节加班费
1、如工人或雇员在未被强迫情况下,一天工作8小时以上,或一周48小时以上,应付相应报酬的150%。
2、加班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
第20节出勤记录应保留
企业应保留工人和雇员的出勤记录。
第四章 报酬
第21节最低报酬委员会
1、根据最低报酬委员会建议,政府规定最低报酬标准,并在官方报纸Nepal Rajaptra上公布。
2、由政府成立最低报酬委员会,委员由数量平等的工人或雇员代表、总经理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
3、根据2款成立的最低报酬委员会,可以向政府提交关于报酬年增长率、生活成本和福利待遇等建议书。
4、应规定有关2款委员会的作用、职责和权利等。
5、最低报酬率在Nepal Rajapatra上公布2个月后生效。
6、在不能成立最低报酬委员会的情况下,或即便形成了,也不能提出合理建议,上述规定仍然是公平的。
7、总经理与工人或雇员不得签订报酬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协议。
第22节 报酬支付
总经理负责支付工人或雇员的报酬。
第23节 报酬期限
总经理可确定支付工人或雇员报酬的期限,每周、每两周或按月支付,不能超过一个月。此规定不适用于日工资、零工和合同工。
第24节 扣除报酬的限制
1、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扣除工人或雇员的报酬:
①罚款扣除
②因旷工扣除
③因故意或疏忽导致财产(现金或实物)损失扣除
④因规定的待遇已提供而扣除
⑤因调整预付或多付报酬而扣除
⑥因待业而扣除
⑦根据政府或法庭命令而扣除
⑧根据政府在报纸Nepal Rajapatra上发布的公告而扣除
⑨根据现行法律实行纳税扣除
2、根据1款所作出的扣除,应规定扣除的最大限度、扣除的方式和扣除的时间等。
第25节 就未证明正确的扣除或延迟支付报酬的申诉
1、如报酬扣除未证明是正确的或报酬支付延迟,工人或雇员可直接或通过代表向劳工办公室申诉。除非报酬支付错误、报酬标准不确定、由于天灾人祸企业无法支付、工人或雇员自己没有来领或同意暂存这些报酬。
2、上述1款提到的申诉应在报酬扣除或延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如通过调查证明上述1款的扣除或延迟确实不正确,劳工办公室可命令有关企业对这些工人或雇员支付最高3倍的补偿并加上应付报酬。
4、如证明申诉是恶意的,或故意搅扰总经理,劳工办公室可命令申诉人支付总经理最高1000卢比的补偿。
5、上述3和4款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支付,先作为到期未付款交到政府劳工办公室,由劳工办公室付给另一方。
第26节 上诉
任何一方不服上述第25节3、和4款提到的命令,可在收到命令后35天内向劳工法庭上诉,劳工法庭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 健康和安全
第27节 健康和安全
企业总经理应做到:
1、企业清洁卫生,必要消毒,排放污水,经常修缮,确保无臭味和污垢,保持企业干净整洁。
2、工作间通风、采光和室温适当。
3、解决垃圾、污垢和臭味。
4、防止尘土堆积、空气污染、烟尘、蒸汽和其他对健康和工作间有害的东西。
5、提供必要设施,防止或减少个人在工作期间受噪音侵害。
6、工作间禁止过度拥挤,以免有害工人或雇员健康,通常每个工人或雇员使用15立方米空间。
7、工作期间提供适当卫生饮用水。使用或生产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要备有充分的水以供灭火或清洁洗刷用,确保安全。
8、男女厕所分开。
9、根据企业性质,将企业部分或所有区域划为无烟区。
10、工人或雇员每年至少一次强制体检。
第28节 眼睛保护
1、使用玻璃、水银、磁铁、电镀、钢铁、混凝土、水泥、石灰、石头和爆炸材料的企业,应提供保护设施保护工人或雇员眼睛免受伤害。
2、为电焊和气割的工人或雇员提供防止有害辐射的设施。
第29节 防止有害化学物质伤害
总经理应为接触化学物质的工人或雇员提供防护设施。
第30节 防火
1、总经理应提供必要设施防火。
2、应设有在紧急情况下逃生用的安全门。
3、设置其它防火办法。
第31节 危险设备周围要设置围栏
1、有电机械、设备和器材周围要设置安全围栏。
2、任何机械运转时,只有受过训练、有经验的工人或雇员才可进行检查、润滑或调整等工作。
第32节 超重货物的升降搬运
1、不得让工人或雇员搬运或升降可能导致伤残的超重货物。
2、规定成年人、未成年人或妇女升降、搬运或移动货物的重量限制。
第33节 高压设备
1、在生产过程中,操作高于大气压的高压机械设备,须确保压力不高于规定压力。
2、对上述1款的机械,要规定测试和检验方法,在批准情况下才能操作。
第34制定安全措施的命令权
1、任何企业没有根据本法制定安全措施,劳工办公室可命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任何企业没有服从1款的命令,劳工办公室可命令其关闭不安全的部分、停止不安全的车间或机械的运营,企业必须执行。
第35节 通知责任
1、任何工人或雇员因事故、其它原因死亡或不能继续工作超过48小时,企业应在3天内通知劳工办公室。如企业断定工人或雇员得了职业有关疾病,应在发现之日起7天内通知劳工办公室。
2、对1款通知中提到的疾病或事故调查的有关当局,应规定作用、职责、权利以及工作程序。
第36节 限定标准权
1、本章所述安全标准可由政府根据需要通过报纸Nepal Rajaptra公布。
2、对机械、设备和仪器制定的健康和安全措施不同于1款所述。
第六章 福利
第37节 福利基金
企业应明文规定设立福利基金,为工人或雇员提供福利待遇。
第38节 补偿
任何工人或雇员在工伤时不能工作或死亡,他们家庭应根据规定得到补偿。
第39节 奖金、准备金和医疗补贴
要规定给工人或雇员的奖金、准备金和医疗补贴。
第40节 休假
规定公共假日、病假、年假、产假、丧假、特殊休假、带薪或不带薪休假等。
第41节 住宿
1、总经理应将企业年毛利5%用于有益于工人或雇员健康的住宿。
2、建立1款目的所需基金。
3、2款所述基金要以明文规定实施。
第42节 托儿所
1、拥有50个妇女工人或雇员的企业,总经理应给她们的孩子安排健康托儿所。
2、应为1款所述孩子安排训练有素的护士和必要玩具。
3、如必要,妇女工人或雇员应有时间护理她们的孩子。
第43节 休息室
雇用50以上工人或雇员企业的总经理应设置休息室并配置必要设施。
第44节 小卖部
同时有50以上工人或雇员工作的企业总经理应设立小卖部。
第七章 特殊企业规定
第45节 茶园企业
1、茶园特殊规定
①委员会。政府可成立委员会,为促进、制定政策、规范茶园提供咨询。
②住宿。茶园总经理应在茶园内为家庭较远的工人建立合适住所。
③急救。茶园总经理应设立急救中心,为任何在茶园工作的工人或雇员以至他们家属发生轻伤时提供免费急救。
④安全设施。总经理应备有安全设备和器械,保证茶园工人的安全。
⑤小学。如茶园住所的工人们拥有50个5-14岁学龄儿童,且1公里内没有小学,总经理应为这些孩子建立小学。
⑥日常用品。如茶园附近没有商店,总经理应确保茶园工人或雇员买到日常用品。
⑦总经理应为茶园工人或雇员组织或安排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等活动。
⑧合同基础上的雇佣。本节内容尊重总经理与茶园工人或雇员间订立的合同。
2、本节目的
①茶园即根据现行法律注册并以商业为目的的茶场,包括其中的茶叶加工厂。
②茶园工人即在茶园中进行挖掘、耕作、平地、除草、喷药、播种、收割、栽培、采栽和除根等工作的人,包括扫地、建筑、机械或其它茶园工作的人。
第46节 企业建设
1、配置企业建设工具
总经理应配置茶园建设所需工具和机械。解释:本节建设指的是房屋、道路、桥梁、运河、隧道、国内和国际道路和铁路的建设工作,电力、电话、传真和其它机械设备的安装,或其它有关工作。
2、临时建筑工地的特殊安排
拥有50工人临时建筑工地的总经理应为离家较远的工人安排住宿、饮食等。
3、事故保险
总经理应明文规定并为建筑工地工人安排事故保险。
4、安全措施
总经理应在建筑工地采取安全措施。
总经理应为建筑工地工人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第47节 运输企业
1、特殊企业规定
①工作时间。在车上工作的工人和雇员可在车上工作到目的地为止。长途运营的车辆须配备2个以上司机,以便轮换。
解释:长途运营即白天连续驾驶10小时以上,夜间250公里以上。
应允许长途运输鲜活动物或货物的司机,在到达目的地前在任何地方停车休息。
②小费。从事运营工作的工人或雇员,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应得到其工资150%的加班费。如车辆运营的工人或雇员享受小费、食物补贴或其它类似补贴,则不必享受加班费。
③车辆中途毁坏或停运工人或雇员可享受50%补贴。任何车辆到达目的地前失去运行能力,或因损坏不得不停留在某地,工人或雇员应得到在正常情况下补贴的50%。
④事故保险。总经理应明文规定并为工人或雇员安排事故保险。
⑤急救设施。车辆运营经营者应每车配备足够急救药品和设备。
⑥禁止饮酒。运输乘客、动物或货物车辆的工人或雇员在工作前和工作中不得饮酒。总经理可解雇酒后开车司机。
对上述解雇不满的任何人可在解雇35天内向劳工法庭上诉。
⑦佣金代理人。本法不适用于没有注册的从事货物托运业务的佣金代理。
⑧所有权变更。如因转卖车辆或其它方式变更车辆所有权而运输经营者必须解雇长期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或雇员,应首先根据本法和其它签订的协议支付应付补偿和待遇后方可解雇。
2、本节运输企业指的是在收费基础上,以机械设备手段提供乘客、动物或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48节 酒店、旅行、徒步旅行、探险、漂流、丛林远征等类似企业
1、雇用妇女
酒店或旅行社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雇用妇女。
2、在徒步旅行或漂流企业工作工人或雇员的安全
①徒步旅行、漂流或其它探险企业的总经理应配置个人安全保护设施以及工作中保护健康必需的鞋帽衣服等。要考虑季节因素。
②必要时,总经理有责任安排并实施救援。
3、事故保险
总经理应确保徒步旅行、漂流、丛林远征或其它探险企业的工人或雇员安全,必须明文规定防止事故措施。
4、应付的行业补贴
徒步旅行、漂流或其它探险企业在派遣工人或雇员奔赴工作地点时,总经理应支付行业补贴、食物补贴或其它类似补贴。之后,不必支付加班费等额外报酬。
5、紧急救援
徒步旅行、漂流或其它探险企业在派遣工人或雇员奔赴工作地点的时候,总经理应配备足够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第49节 其它
除本章规定外,本法和依据本法制定的所有规则均适用于第45、46、47和48节所述企业。
第八章 行为和处罚
第50节 处罚形式:1、警告;2、年工资停晋;3、停止工作;4、解雇。
第51节 不端行为
下列行为为不断行为:
1、使用或未使用凶器导致身体伤残;捆绑或绑架总经理、经理或其他雇员;在企业进行暴乱、袭击或破坏活动。
2、鼓动他人进行影响企业生产或规定的行动。
3、盗窃企业财产或工作不老实。
4、收贿受贿。
5、道德犯罪或拘留。
6、参与或强制他人参与已宣布非法或违规的罢工。
7、参与未经批准的罢工或消极怠工,损害企业利益。
8、破坏企业财产,拿走并使用企业财产或未经当权者批准让无资格者使用这些财产。
9、经常故意违反根据本法或本法有关规则发出的命令或指示、企业规章制度或对企业客户不礼貌。
10、经常未经批准旷工或迟到。
11、办公时间饮酒或酒后工作。
12、泄露会导致企业受损的特殊秘密。
13、滥用或损坏任何确保工人或雇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设施或条件。
第52节 处罚
1、任何51节10、11、12、13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员可被警告。
2、任何51节6、7、8、9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员可停晋年工资。
3、任何51节2、3、4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员可停止不超过3个月的工作。
4、任何51节1、5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员可解雇。
5、任何本节1、2、3款涉及的工人或雇员屡犯并惩罚2次可解雇。
第53节 程序
1、在第52节中所述长期工作或持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或雇员,在证明行为不端后,可被以邮件和公告方式明确通知其行为和处罚。被处罚的工人或雇员可有几天解释机会,第51节1款情况为5天,其它情况为7天。
2、如有关工人或雇员没在规定时间内解释,或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将按第50节规定处理。
3、在1款所述的通知寄往有关工人或雇员住址、在企业公告栏上发布、已经有3人看到并且寄往劳工办公室后,如有关工人或雇员不接受通知或不在场,将视为已得到通知。
第54节 解雇部门的权利
1、任何工人或雇员在工作以外的企业、政府办公室暴乱、挟持雇主、直接或间接地鼓动他人这样做,可由解雇部门解雇。
2、如有必要解雇1款所述工人或雇员,应采取第53节的程序。
第55节 经理或总经理的不端行为
1、下列行为可认为是经理或总经理的不端行为
①故意违反或漠视本法或规则、命令或指示。
②违反本法关闭企业、临时解雇工人或雇员。
③继续已经宣布非法的停工。
④粗暴鞭打、动手对待工人或雇员。
⑤激怒、鼓动工人或雇员相互不信任或敌视。
2、如经理或总经理被证明有上述①、②、③的行为,政府将处以1000到5000卢比罚款。
3、如经理或总经理被证明有上述④、⑤行为,劳工办公室将处以1000卢比以内罚款,或者命令他给予受伤害工人或雇员适当补偿。
第56节 阻碍政府官员公务的惩罚
任何人阻碍政府官员执行本法程序、没有提交政府官员索要的记录或其它文件、不允许政府官员向工人或雇员调查,将处以500到2000卢比罚款。
第57节 其它处罚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规定或根据本法产生的规则、命令或指示,劳工局可根据性质和严重性处以1000到5000卢比罚款。如受罚者已被证明应受罚但还继续违反,将从违反之日起每天处罚100卢比。
第58节 无效行动
任何与本法和有关规则冲突的行动,劳工局可以命令形式宣布无效。
第59节 投诉和时效
1、对本法可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投诉,可通过劳工办公室或任何授权的个人申请。
2、对本法可惩罚的某个违法行为的投诉,须自违法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对未执行劳工局根据本法发出的命令的任何人投诉,可从违法之日起6个月内向劳工办公室或工厂检察员申请。
3、对本法可惩罚的违法行为投诉应向指定刑事当局申请。对其它违法行为投诉应向劳工法庭申请。
第60节 上诉
任何对根据本章做出的惩罚或命令不满的人可在接到惩罚通知或命令之日起35天内申请上诉。
1、对政府或劳工局发出的命令的上诉可向受理上诉的法庭申请。
2、对劳工法庭判决过的案件的上诉可向受理上诉的法庭申请。
3、对总经理、其它办公室及官员实施的强制惩罚或发出的命令的上诉可向有关劳工法庭申请。
第61节 收取罚款
根据本法确定的罚款将向有关人员收取,根据现行法律作为到期未付款交给政府。
第九章 劳工顾问局、政府官员和其它规定
第62节 中央劳工顾问局
1、政府可成立一个三部分组成的中央劳工顾问局,由工人或雇员、总经理和政府的代表组成,为制定劳工法律和政策提供咨询。
2、规定上述1款劳工顾问局组成、作用、职责和权利。
3、顾问董事局可以自我安排工作程序。
第63节 劳工关系委员会
1、每个企业的总经理都应成立自己的劳工关系委员会,在工人或雇员与管理层之间建立良好氛围,在共同参与和合作基础上发展健康的劳工或行业关系。
2、规定上述1款委员会的组成、作用、职责和权利。
3、上述1款所述委员会可以自我安排工作程序。
第64节 劳工官员的任命
政府可根据需要,在Nepal Rajapatra报纸发布公告,任命任何地域的一个或多个劳工官员来实施劳工官员职责。
第65节 劳工官员的权利
1、劳工官员具有下列权利
①进驻管辖范围。
②对企业有关工人或雇员的文件和记录进行检查。
③对改善劳工关系,行使职能或提出必要建议。
④解决工人或雇员与总经理间的争议。
⑤确定福利规定是否顺利落实,强制落实福利规定。
⑥确定是否最低报酬规定得到落实。
⑦为执行法律,根据需要记录任何人的陈述。
⑧如工厂检察员不在,则履行工厂检察员职责(技术方面除外)。
⑨根据政府和劳工局指示行使其它职责。
2、规定劳工官员的其它作用、职责和权利。
第66节 工厂检察员的任命
政府可根据需要,在Nepal Rajapatra报纸发布公告,任命任何区域的一个或多个工厂检察员,也可任命一个全国总检察员。
第67节 工厂检察员的权利
1、工厂检察员应有下列权利
①进驻管辖范围。
②对工厂建筑、土地、车间、设备、健康和安全进行检查,提取产品或半成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查工厂记录和文件,根据需要记录任何人的陈述。
③检查锅炉和气压,批准使用锅炉。
④如必要,协助总经理安排工人或雇员培训。
⑤如劳工官员不在,则履行劳工官员职责。
⑥根据政府和劳工局指示行使其它职责。
2、规定工厂检察员的其它职责。
第68节 福利官员
1、每个拥有250工人或雇员以上的企业都应任命一个福利官员,拥有1000工人或雇员以上的企业,应配备一个助理福利官员。
2、拥有少于250工人或雇员的企业总经理,可指派任何官员作为福利官员。
3、如根据1款任命福利官员和助理福利官员后,应通知劳工局。
4、规定根据1或2款任命或指派的福利官员和助理福利官员的职责。
第69节 建立企业的通知
1、建立新企业或扩大老企业,总经理应按规定给劳工办公室一个详细通知。
2、在根据上报的详细通知调查1款所述企业期间,如因为健康、安全或环境原因,劳工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对企业进行某些调整,可指示总经理这样做,总经理必须服从。
第70节 总经理发出的通知
1、建立企业需占用新的土地或建筑,总经理须提前15天向劳工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详细说明。
2、新任经理或总经理应在上任7天内将就任一事通知劳工办公室。
第71节 布告和海报
劳工官员或工厂检察员可指示经理或总经理发布本法或有关规则规定的布告和海报,以及工人或雇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的规定,以便人人了解。
第十章 解决劳工纠纷
第72节 成立劳工法庭
1、政府可成立劳工法庭,在Nepal Rajapatra报纸公告并规定法庭的权限和地点。
2、规定劳工法庭的工作程序。
3、在根据1、2款成立劳工法庭之前,受理上诉的法庭将行使劳工法庭职责。
第73节 个人索赔和投诉的程序
1、一个或多个工人或雇员就雇用方面问题索赔或投诉总经理,应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经理。
2、收到1款文件后,总经理须在15天内与该工人或雇员讨论解决问题.
3、如通过2款所述不能解决问题,该工人或雇员可以详细陈述的书面形式向劳工办公室申请索赔或投诉.
4、自收到3款所述申请后,劳工办公室须在7天内安排双方谈话解决问题.
5、如果4款所述不能解决问题,劳工办公室须在7天内做出裁决。
6、任何一方对5款所述不服,可在收到裁决35天内向劳工法庭提出上诉申请。
第74节 集体争议的投诉程序
1、企业工人或雇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陈述与集体权利、利益、待遇有关的要求或投诉,列出代表名字,有51%的工人或雇员在上面签名,并通过代表提交总经理。
2、在收到1款所述文件后,总经理须在21天内,和代表们谈话解决问题并达成协议。
3、如果2款所述不能解决问题,劳工办公室可在15天内安排双方讨论解决问题。
4、如3款所述不能解决问题,将由双方同意和指定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双方不能指定仲裁人,则应提交各方数量均等和双方同意的,由工人或雇员、总经理和政府代表组成的三方委员会。
5、指定的仲裁员或4款所述三方委员会应在15天内做出决定。
6、任何一方对5款所述不服,可在收到决定35天内向政府提出上诉申请。
第75节 投诉限制
对下列情况也可投诉:
1、违反宪法。
2、没有根据的收费。
3、可以影响工人或雇员个人行为的事情。
4、过去两年内发生的劳资协议相关的事情。
第76节 罢工公告
在第74节3款程序没有满足企业或雇员要求的情况下,经无记名投票占总人数的60%通过了罢工计划、向总经理发出陈述他们要求详情的通知、他们认为罢工正当、向劳工局和劳工办公室以及当地行政部门提交通知后,可以罢工。
第77节 停工
1、在证明没有根据第76节规定预先通知就开始和进行罢工、总经理获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或第74节3款程序不能解决,企业可以宣布停工。
2、在根据1款宣布停工前,总经理须提前至少7天发出告示,通知所有工人,如不停止罢工就停工。这样的告示要规定停工日期。
3、如罢工期间发生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挟持雇主、暴乱、破坏活动,总经理可不履行1、2款所述手续即宣布停工,并在3天内通知劳工办公室和劳工局,说明原因。
4、如能确定停工不正确、可能扰乱国家和平和安全或对企业经济利益有害,政府可随时宣布停工为非法。
第78节 禁止罢工
1、本法制定后,如以后的现行法律禁止企业工人或雇员罢工,则工人或雇员不得罢工。
2、被任命或指定承担企业管理、安全或保卫职责的雇员不得参加罢工。
3、根据1、2款不得参加罢工的雇员可向总经理提出合法要求,如因要求不能满足而发生争议,政府将组织特别法庭解决,判决是最终的,双方必须执行。
4、在第74节情况下,不得罢工和停工。
第79节 合法劳工协议
1、总经理与工人和雇员之间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应在劳工办公室备案。
2、如根据1、备案的协议规定了生效期,应按时生效。如没有规定生效期,应从在劳工办公室备案之日开始生效。自生效起2年期满前,不应有进一步的要求。
第80节 发布停止罢工命令的权利
如果有迹象表明罢工可能增加对国家和平安全不利因素或影响国家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随时发出命令停止开始或未开始的本法规定的罢工。
第81节 停工结束
如果工人报到上班,企业宣布的停工应被视为结束。如总经理宣布结束停工,政府根据第77节宣布停工非法,根据第80节发布命令停止罢工,则此日停工结束。
第82节 解决争议的特殊措施
支付非法停工期间工人或雇员报酬。
第83节 争议解决的特殊措施
1、如政府认为企业总经理与工人或雇员间产生或可能产生争议,可成立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委员会,或由总经理、工人或雇员、政府代表组成的三方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工作程序。
2、根据1款成立的委员会向政府提交报告后,政府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和对双方有约束力的。
3、根据1款成立的委员会有法庭权利来检查证人证据,应根据现行法律向证人发出传票和获取争议文件。
第十一章 其它
第84节 政府的特殊权力
1、政府可通过在Nepal Rajapatra报纸上公告,宣布本法某规定在某时期不适用于某企业。
2、政府可通过在Nepal Rajapatra报纸上公告,宣布本法规定的最小报酬和待遇也适用于雇佣10人以下的企业。
第85节 排除障碍的权力
如产生执行本法的障碍,政府可通过在Nepal Rajapatra报纸上发布命令,排除这样的障碍。
第86节 建立规则的权力
1、政府可制定有关规则来实行本法目标。
2、1款所述规则可对下列情况作特别规定:
①与工人安全有关的事情
②职业介绍、雇用或聘用
③加班条件
④为增强工人或雇员的工作效率而进行的培训项目
⑤与劳工法庭有关的工作程序
⑥对工人或雇员的补偿
⑦与工人或雇员有关的数据编辑
⑧与劳务市场有关的信息编辑
第87节 提交规则
每个企业应向劳工办公室提交工人或雇员雇用条件的规则。
第88节 国有企业规定
国有或部分国有企业的雇用条件应符合雇用条件的规则或附则的规定。
第89节 政府的指示权力
1、政府可对企业总经理发出必要指示,实现本法目标。
2、政府可对没有按1款指示执行的企业总经理作出每次1000到10000卢比的处罚,也可命令企业撤换总经理。
第90节 授权
政府可通过在Nepal Rajapatra报纸上公告,对任何人授权。
第91节 本法优先权
优先根据本法处理本法所述事情,其它事情依现行法律处理。
第92节 废除
1、《1959年尼泊尔工厂和工厂工人法》废除。
2、已根据《1959年尼泊尔工厂和工厂工人法》实施的行动被视为已实施的合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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