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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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府发〔200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抓好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让参合农民更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惠,县人民政府决定再次对《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桐府发〔2006〕22号)中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等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乡镇级: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调至70%;

二、县 级: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调至50%;

三、县外或县级以上: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调至35%。

本次调整的补偿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桐府发〔2007〕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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