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原则,分别从宏观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四个角度,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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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10〕23号权威解读一、背景情况二、《意见》主要内容三、意义和作用
财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的财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提高财税扶持政策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
(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重组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工作。
(十一)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十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经营模式。
(十三)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十四)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考核机制,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指导,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十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产权登记转让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企业年金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财政部门直接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六、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抵(质)押物登记、处置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合作。
(十九)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1]
权威解读《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一、背景情况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对提高社会资金融通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也存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和业务运作规范性差、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2009年2月,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于近日联合公布实施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规范,全面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慎监管。
作为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之一,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出台,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地方财政部门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系统梳理,制定印发了《意见》,以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履行财政职能,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和地方金融风险,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二、《意见》主要内容《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原则,分别从宏观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四个角度,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要坚持“五结合”原则,即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
地方财政部门要具体履行四个方面职责:
一是宏观经济管理。要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财政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制度体系。要在落实好现有财税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优胜劣汰”良性发展机制的形成。
二是企业财务监管。要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要注重将政府监督同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积极作用。要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运行情况,密切防范财务风险。
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主要针对被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要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严防融资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主要面向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侧重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资产布局及保值增值、机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示范性的引导和管理。
《意见》还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意义和作用地方财政部门在防范风险和支持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重大。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体现出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能够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特性。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高杠杆的经营特征决定了行业本身具有较高风险,同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则使得融资担保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并可能最终转化为财政风险。
另一方面,政府推动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建立了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这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必要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
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而言,规范和发展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意见》体现了既要促进其规范运作,又要支持其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意见》与《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形成正向联动效应,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相关政策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