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原《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在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要外事接待。主要用于外交部、中联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全国友协等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副部级以上重要外宾团组、港澳团组接待活动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二)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涉外涉侨活动和港澳活动;
(三)用作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下拨我省的侨务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
(四)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活动;
(五)适当补助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外事侨务部门。主要对参与重大涉外涉侨活动、港澳活动及重要外事侨务团组、港澳团组接待工作的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给予补助;
(六)开展国际友好城市结好往来活动;
(七)陪同省级领导出访经费;
(八)其他有利于我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在每年的5月30日前报送至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外事侨务部门、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我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情况,研究提出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拨付资金。
第八条 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单位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由省财政厅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