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资金融理财产品、企业及房产的情况均应列入应报告事项。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随着腐败行为的日益隐蔽化,目前反腐败工作已经不再限于对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查处,中国反腐工作进入了查处“隐性腐败”的“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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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隐性腐败形式多样化“隐性腐败”的种类一、期权交易二、干股分红三、假赌谋利四、高卖低买五、合作投资六、感情投资七、礼上往来八、裸体做官九、以智捞钱十、色情贿赂“温和腐败”的危害甚于虎国家新规剑指反腐盲区人民日报:对腐败“零容忍”
概述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规范,贪官的腐败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针对这一情况,中央先后出台若干规定加以遏制。
隐性腐败形式多样化谈到“隐性腐败”,许多基层纪检工作者一点也不陌生。江苏省盐城市一名纪检干部给记者举了个例子:该贪官风险大,浪急常翻船(人民图片)
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祁崇岳在担任市委宣传部长期间,一名干部长期巴结讨好祁,并不直接给其送钱物,但一直为其办许多私事,“甚至经常给他擦背”。这名干部来宣传部不到5年,就从非党员当上了正科长。祁事发后,此人也因为受案件牵连调离了宣传部。“与传统的物质贿赂不同,这种带着所谓"感情色彩"的贿赂往往包着人情的外衣,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这位纪检干部分析说,“但"换汤不换药",腐败的本质是不变的。对于这种新的腐败现象,纪检监察机关一样应予以坚决查处。”
“按照有关学者的分类,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算作"帮助贿赂",即通过帮助手握权力的人或其亲属解决相应的问题、困难来获取以后的关照、好处等。”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介绍,除此之外,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替代行为贿赂、期权贿赂等多种形式的“隐性贿赂”在反腐败过程中被纪检监察机关陆续发现,并得到重视与查处。
浙江省平湖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叶强对2007年发生的平湖市政协原主席郭跃荣、水利局原局长全保华受贿案至今记忆犹新。2003年至2008年期间,郭跃荣、全保华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平湖市一些公司在征迁赔偿、“待征借地”、治江围涂等诸多方面谋取利益,以收现金、入干股、低价购买店面房、“借款”等形式收受贿赂。其中郭跃荣共同或单独收受贿赂1699万余元,既遂399万,实得244万;全保华共同或单独收受贿赂1876万余元,既遂576万元,实得398万余元。
“在这个案子中,郭、全两人首次独创了"预期受贿"这一新概念,”叶强介绍,“由于行贿人承诺的贿赂数目实在巨大,两人都不敢直接拿。为了掩人耳目,郭和全决定等自己退下来后再拿这笔钱,商定等退休后行贿者公司有了好项目后将这笔款子入股。这种"自作聪明"的方式并不能掩盖和减轻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最终仍然无法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
“隐性腐败”的种类“隐性腐败”真的如此严重?相对于百性恨之入骨的贪污贿赂、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买官卖官等“显
性腐败”来说,“隐性腐败”更难界定、更难预防、更难查办,而且随着反腐的深入与形式的变化,“隐性腐败”手法变化莫测,种类名目繁多,仅归纳整理以下十种:一、期权交易是指官员利用在位时职务便利,为请托企业大肆谋利,并约定退休后兑现“好处”的一种方式。由于这个过程很隐秘,时空跨度大,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高明”、更“安全”,加之反腐法规上的“漏洞”,使之逐渐成为愈演愈烈的反腐难点问题。二、干股分红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故名思义就是不掏钱,由于穿上的是股东“马甲”,披上的是“合法”外衣,收到的是“投资”回报,加之企业有不公开干股持有人身份这道“防火墙”,使得这种“曲线腐败”方式十分流行。三、假赌谋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由于有些官员不敢公开受贿,于是,请托人便以“娱乐”幌子,邀请其“打牌”与“搓麻”,并暗中与其他赌友事先“扣好点子”故意输钱,这种贿赂方式叫“请君入瓮”,既中招就乖乖替人办事。四、高卖低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买卖房屋等收取“差价”。由于既有合法的“手续”,又没有多少“后患”,还可避免“面对面”收受现金的尴尬,而且“来得快”、“占资少”、“利润高”,使得不少贪官纷纷跟进。五、合作投资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由于可以“规避”法律制裁,而且比较隐蔽,这种“合作”越发成为官商勾结、从中谋利的“新品种”、“新工具”,现已查明的许多“黑心”厂矿就有许多官员的“投资”。六、感情投资是指官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接受类似“狗腿子式”服务等非物质贿赂,并为其巴结讨好者办私事的一种方式。由于这带有“感情色彩”,官员极容易成为“俘虏”,进而发展到不讲原则乱办事,甚至同流合污办坏事,一旦败露,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七、礼上往来是指官员利用婚丧嫁取、生病住院等机会,大肆收受礼金、礼品与财物的行为。“礼上往来”与“礼尚往来”虽一字之差,但它“巧妙”的契合了民间正常的礼尚往来,由于带有浓重的“人情味”,鲜见被贴上“腐败”的标签,很少被打上“贿赂”的印记,因此成了官员认为“最安全”的敛财渠道。八、裸体做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都已移居海外,本人留在国内任职的官员。由于“裸官”大都屁股不干净,为了养活海外妻儿老小,只得通过受贿敛财度日,而一旦有风吹草动,便溜之大吉,加之案件侦办成本高、国际引渡协调难,因此“裸官”出逃被押回受审的寥寥无几,所以“裸体做官”近几年来似乎成了许多贪官追逐的新潮。九、以智捞钱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掌握的一技之长,通过讲课、编书、策划等所谓“合法”途径,到下属单位捞取钱财。由于法律对此并无严格限制,使得有些官员心思根本不在工作上,而是成天忙于胡乱编书向下摊派卖钱,天南海北到处乱侃收钱,这是值得关注的又一新的“高级”腐败动态。十、色情贿赂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接请托人自已、或请托人有意安排的色情服务与性贿赂。由于“色情贿赂”带有极大诱惑性,官员一旦上了钩,百分之百难脱身,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看似“温情”贿赂的危害性与负面影响,要远远起过传统意义的一般财物贿赂,90%以上贪官皆与色情有染就是铁证。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深水区”再深,但“万变不离其宗”,贿赂说到底是要和利益挂钩的,是行贿者用各种手段与受贿者进行利益交换的行为。因此,只要我们的惩处措施到位,预防监督到位,打击力度到位,就算“隐性腐败”再狡猾,终究会与“显性腐败”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1]
“温和腐败”的危害甚于虎“非物质贿赂很注重"人情味",官员极容易成为"俘虏"。在现实中,隐性贿赂者与官员不是一般关系,都是称兄道弟的,平时就是黄段子互发、不分彼此的哥们。”广东省惠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松告诉记者,“赖昌星有句名言,"不怕领导有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他本人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非物质贿赂往往是物质贿赂的前奏,行贿者经常是多种非物质贿赂手段并用,然后物质贿赂跟进,使官员在不知不觉中突破法律底线。”
在“远华案”之后,福建省又一次官场地震的引发者福州凯旋集团董事长陈凯,曾是福州首富,他的落马导致8名福州高官先后被“双规”、 35名官员涉嫌受贿1000万。据知情者透露,陈凯有着惊人的公关能力,长期与该市的高级政要密切交往,极力沟通上层关系,精心编织社会资源网络,在福州可以做到“逢山开道,遇水搭桥”。 福州原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福州原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宋长明及福清原市委书记朱健三人过从甚密,号称“三铁哥”,陈凯为拉拢巴结他们,曾出资请三人持假护照到马来西亚等地吃喝玩乐、豪赌。而与陈凯结交更深的是福州原公安局长徐聪荣。在福州,没有多少人不知道徐聪荣是陈凯的“义父”。 每年徐的生日,陈凯都要操办得非常热闹,酒宴一直设在海山宾馆。办这些事情,陈凯比徐的儿子还要积极,而且上下事务处理得妥妥当当,而他则利用徐聪荣的生日认识不少福州官场上的人物。据介绍,福州很多机关干部在陈凯的几家生意里都入了空股,每年分红,吃年饭的时候很多地方官员来捧场,在案的很多人都是在吃年饭的时候收的红包,不少官员们就这样被陈凯拉下了水。
“很多行贿者对官员开始都是打"感情牌",慢慢将其落入已经设置好的圈套。”李永忠认为,“与物质贿赂相比,非物质化贿赂一是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具有炮弹上的延迟引信的特点,穿透后的爆炸,破坏性更大。二是温和性,常常带有感情色彩和温情面纱,一旦被腐蚀,则涉案很深。三是多次性,一旦上钩,就被层层缠绕,环环紧扣,步步紧逼,次次中招,难以脱身。在一定程度上,看似"温和"的非物质贿赂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
国家新规剑指反腐盲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反腐败斗争的过程,就是腐败形式不断多样化和反腐败手段不断完善这样一个拉锯式的对抗过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认为,“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因此也就产生了贿赂的多样性。换句话说,人的一切需求都可能成为贿赂的手段或媒介。但万变不离其宗,说到底贿赂终究是和利益挂钩,是行贿者用各种手段与受贿者进行利益交换的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仅仅将贿赂规定为财物,因此防止或遏制非物质化贿赂的一个基本途径就是及时修订我国的法律,扩大贿赂媒介的范围,甚至是给人带来利益的一切媒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的界定是"不正当好处",其中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非物质利益。”
令人欣慰的是,中央和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若干规定,对新形势下产生的各种“隐性腐败”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今年1月1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跑官买官行贿、危害民生的行贿等八类行贿犯罪案件,被列为严肃依法查办的重点;
——5月,中办、国办先后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提出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针对日益增多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国证监会日前透露,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继续细化、完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两个认定指引,同时加快推进“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责任认定指引”和“会计机构人员证券违法认定指引”等规则的出台。
“从治本的角度来说,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的根本之策。”任建明指出,“腐败难以发生,任何类型的贿赂就都没有了土壤,隐性腐败也一样会销声匿迹。”[2]
人民日报:对腐败“零容忍”提起腐败,很多人都会在脑海中迅速掠过几个贪官的丑陋嘴脸,可能还会记起那令人瞠目的贪腐数字。对腐合力铲除腐败
败的种种形式,比如贪污贿赂、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买官卖官等等,也并不陌生。腐败,在民众眼里已如“过街之鼠”。
多年来,反腐败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每年都有不少官员因贪腐落马,锒铛入狱。与预防、监督、教育有关的反腐败规章制度也日益规范缜密,织出的“网眼”愈来愈小,腐败的空间自然越来越少。
不过,就像电脑总有补不完的“漏洞”一样,贪腐者总能找到制度的缺失,进而谋取个人利益,蛀蚀公众财富。今天,一个新的腐败现象——“隐性腐败”,就如同新的电脑“漏洞”一样,带来了新的危险与危害。
腐败方式由“地上”转为“地下”、由直接转为间接、由“现货”转为“期权”、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转为隐蔽性较强的“隐性腐败”,这种腐败的“升级版”具有发现难、认证难、取证难的特点,增加了打击的难度。
治理“隐性腐败”,不仅需要对制度提出更专业、更精细、更科学的要求,更需要全社会对此进行反思、“会诊”。
在对待腐败问题上,人们表现得还是有些宽容。就像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的“排队加塞”现象:遇到“加塞”,如果是在自己的后面,人们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是在自己的前面,有人可能会义愤填膺、愤而斥责,但也有人则可能选择不愿多“事”、由他去吧。虽然“加塞”只是生活中的一件小事,但它与“贿赂”的性质相似,都是行为主体意图通过不正当、不公平途径获得“便利”。
正是这种对社会不良现象“由他去吧”的态度导致腐败有了更广的生存土壤。既然“加塞”不可避免,那么好吧,自己赶紧也去找找“人”看看能不能也“加塞”。由反腐败转而也去腐败,距离并不很长。
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腐败可以说是在跟人类的贪欲作“斗争”。因此,永远不要寄希望于行使公共权力的人能够严格依靠私德来自我约束。官员能够自律当然很好,但如果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官员能够按照道德标准来自我约束,而没有法律规范来刚性他律、来制约、来惩治,腐败很难根治。
历史早就证明了这一点,“礼法”盛行的时代,腐败也没见消停过。所以,还是不要再抱有幻想,对腐败,无论是“显”还是“隐”,都要“零容忍”。唯有如此,方能玉宇澄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