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这一规定是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的限制。一般来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侵权行为。但如果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就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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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这一规定是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的限制。一般来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侵权行为。但如果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就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