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英文:collecting system of geological data
释文: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负责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行政职能。要求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科研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地质资料管理单位上交其所获得的工作成果,即地质资料(复制件)。地质资料管理单位负责对汇交来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鉴定、登记、保管、提供借阅利用等。根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各类资料属汇交范围:①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②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以及矿山生产开发勘探和闭坑地质报告;③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④海洋(含远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资料;⑤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⑥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⑦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报告等;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勘查资料;⑨岩、矿测试资料;⑩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11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