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
释文:简称矿产储量评审认定(mineral reserves review)。1999年7月15日起,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由政府机构直接审批矿产储量的制度改革为在政府管理监督下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适用法规是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其要点,一是矿业权人按规定将送审材料送交政府认定的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组织有资格的专家对送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送交的评审意见书进行认定。实行矿产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为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避免失误,减少风险;二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进行监督;三是为矿产资源的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四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避免发生涉及矿产储量的欺诈行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对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程序、工作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