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制度
英文:minerals-mining registering system
释文:调整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与采矿权申请人及采矿权人有关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审批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律规范。中国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矿种、矿产资源的规模和企业性质不同,由不同的采矿登记主管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①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中国领海及管辖的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和煤、石油、天然气、金、银、铜、矿泉水等国家规定的34种矿产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②开采上述范围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发证的矿产资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①和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