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
总则
第一条 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是世界各国家具有中华文化的华人自愿结合的国际民间性的人民团体;是世界各国家中华文化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世界各国家发扬中华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坚持以中华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其宗旨为:发扬中华文化、传承中华文化。
第三条 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世界各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各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务
第五条 进行中华文化理论研究,促进中华文化不断发展,团结世界各国家华人文化传承人及热爱中华文化者,推动中华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组织中华文化评奖,对优秀的文化成果和文化传承人,给予认证、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发现和培养世界各国家与中华文化相关的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和海外同胞中华文化传承人的联系。
第八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纸、杂志和出版社,不断提高报刊、图书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九条 推进中外文化交流,参加国际文化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文化者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条 广泛联系发扬继承中华文化的社团;做好由本会主管的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的管理工作。
会员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热爱中华文化者、中华文化传承人、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与中华文化相关的理论研究、文章翻译者,或从事中华文化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地方机构和民间社团或个人,发展50名会员以上,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议批准,即可成立本会地方分会。
第十三条 经本会会员推荐的申请人,可以凭推荐会员表格直接向本会总部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各地中华文化传承人、书协、美协会员、书画家可以免推荐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世界各地中华文化的传承人在申请加入本会的同时,可申请中华文化传承人证书,经本会考核审议批准,认证为中华文化传承人。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地方分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地方分会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的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
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本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本会法律顾问单位为:
组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选任制和委任制两大组织原则并行。本会组织机构一般情况下实行民主选任制,对于对本会具有特殊贡献的或在文化界享有盛誉的人士,本会征其同意,可以直接委任。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大会。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工作年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四年一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主席)一人,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推举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名誉顾问和名誉会长职务。具体人选由主席团直接聘请。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下设机构有: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会发展需要,必要时可设立宣传部、人事部、国际事务部等。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本会举办各种文化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发扬和传承中华文化事业服务。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经香港政府批准登记注册,注册号为:52546937-001-07-10-0;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英文全称是:WORLD CHINESE CULTURE INHERIT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WCCIA。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会址设在香港九龙上海街438-444号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世界华人文化传承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