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中的冻结令与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相类似,即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
1. 冻结令不允许冻结对方全部资金,必须留出必要资金以供对方生活生产。
2. 冻结令不适用优先受偿制度,即虽然当事人可根据本身案件的标的冻结对方的相应资产,但其余债权人仍可就这笔资金要求受偿。
3. 实践中冻结令基本只针对于案件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对于地产、房产等固定资产,及股权、期权等债权凭证一般不予批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