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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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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毕节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而制定,本预案的制定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扑火救灾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应急能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毕节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各种人为或其他因素引发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或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

1.3.2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1.3.3 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1.3.4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与其他省或其他市、州、地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1.3.5 需要地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4.3 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

1.4.4 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5 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森防指)是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应对全区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1.2 地区森防指指挥长由地区行署专员担任,副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毕节军分区参谋长、地区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行署应急办、行署新闻办、地区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农办、财政局、监察局、经贸局、民政局、人事局、气象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局、供销社、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 地区森防指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注重综合防治、体现预防为主、实现安全第一;配合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做好全区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扑救的指挥、组织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救援;决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根据火情变化,适时调整行动方案;负责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相邻地区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地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森防办)在地区林业局。主要职责为:切实做好地区森防指日常事务,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搞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抓好上下各方面的联系,做好森林防火期内的值班、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并向地区森防指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贯彻执行地区应急委和森防指的各项决定,抓好与省森林防火办公室、地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森防指的协调联系;认真搞好扑救火灾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 地区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地区森林防火专家咨询组,负责做好森林火险、火情、损失的评估与分析,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1.6 地区森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地区经贸局:负责在火灾扑救中协调调集、供应有关衣物、帐篷、油料等物资。

地区财政局: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相关应急资金。

地区交通局:负责协调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

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并切实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地区粮食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所需粮食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地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需要做好人工降雨扑火工作。

地区通讯部门:地区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

行署新闻办、地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和协调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有关信息。

地区林业局:负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筹集、储备、供应和调配,抓好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着力消除火险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组织森林公安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地区公安局: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并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侦破和查处,切实维护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地区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对森林火灾事故刑事责任人进行快捕快判。

地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和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济等工作。

地区人事局:负责将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将森林防火责任履行情况列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重要内容。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营林企业建立和制定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做好森林火灾事故中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地区供销社:负责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所需的有关照明用具、食品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地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兵力,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经地委、行署领导协调,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中央和省在毕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森林火灾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森林火险、火情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

3.1.1 各地务必充分运用卫星、高山了望台及地面巡逻等形式,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重特大森林火灾征兆或森林火灾有扩大迹象时,须第一时间报告事发地县级森防办。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发地县级森防办接报后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告地区森防办,并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需要向地区、省报告的重大信息,地区森防办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

3.1.2 地区森防办负责收集、处理、研判全区各地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地区森防指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3 地区森防指应综合从各方面得到的火险、火情信息,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的应急方案,科学组织防火救灾。

3.2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卫星监测情况,森林火灾预警级别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一)。

红色预警信号和橙色预警信号由地区行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地区森防指报经行署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县、市(区)森防指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力量予以及时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森林火灾发生面积、火灾死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具体森林火灾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二)。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的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并由地区森防指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同时立即上报省森防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立即上报地区森防指;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事发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相关情况。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1.2 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做好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4.2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和当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森防办。上级森防办应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迅速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本级森防指和应急办,同时应迅速将本级森防指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2.2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地区森防办提出启动预案和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地区森防指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地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

4.2.3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地区森防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地区森防指和行署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抓好现场处置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4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查看火灾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汇报;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有关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2.5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兵力部署、扑火指挥、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地区森防指报请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地区内难以控制,需报请省森防指或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时,由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报地委、行署同意后,以行署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扩大应急。

4.4 新闻报道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地区林业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及火情发展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地区行署新闻办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和数据的报告,按照规定统一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上报。

4.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现场指挥部应向地区森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和救助。

5.2 火案查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后,地区森防指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监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本着森林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消除隐患和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章及时进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处理结果。

5.3 调查和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地区森防指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向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6.保障措施

6.1 扑火力量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本着以森林消防队为主,按照专群结合的原则,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做好准备,由地区森防指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由地区森防指组织和调集毗邻县(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消防和民兵应急分队组成的突击队共同构成;

第二梯队:由行署和火灾发生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调集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公安、民兵及有关单位的人员构成;

第三梯队:本着就近调动的原则,由行署和当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地方义务森林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构成。

各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和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各工程造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等重点林区平时要储备足够的风力灭火机、扑火工具、砍刀、斧头、铁铲、油锯、水泵等灭火机具,保证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能应急调用。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6.2 通讯联络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要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森防指的通讯畅通。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赴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随时保持火场内外、指挥员、战斗员相互之间的联系,确保扑火指挥战斗有序进行。

6.3 后勤保障

林业部门要迅速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经贸、供销、民政、粮食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切实做好扑火救灾服务工作;卫生部门要制定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储备、调度等方案,并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工作。

扑火经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财政部门及时支付。

6.4 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仓库内人员及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内的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开展对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对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8.附 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地区林业局进行管理和实施。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完善的预案,经地区森防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地区行署审定发布实施。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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