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基[2001]14号文)
一、关于毕业考试成绩的确认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4号)的精神,省不再组织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高中毕业考试权限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或省一级学校,成绩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补考成绩由学校认定,报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二、关于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一)新学籍号的使用
1、从2001学年度开始,按《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按全省统一要求在学籍表、学生档案编上学号。学号在高一入学时使用,三年效。
2、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由学年号(2位数)、市县(区)号(4位数)、学校号(2位数)、学生号(4位数)、性别号(1位数,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共13位数字组成。
入学年号 市县(区)号 学校号 性别号 学生号
3、学号中的市县(区)号参照国家民政部下发的全国地区代码表制定的《广东省市县(区)顺序码表》而制订(见附录);学校号由市或县(区)编排;学生号由地级以上市根据招生部门核定的录取生数下达到学校,由学校编排到每一位学生。学号编好后,由学校填报学生名册(表格附后)并输入磁盘,每年9月7日前将表格和磁盘送县(区)教育局备查,县(区)教育局将表格和磁盘汇总整理后于9月15日前送地级以上市教委(教育局)备查,地级以上市教委(教育局)汇总整理表格和磁盘后于10月1日前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名册将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
4、学生转学、退学,其学号由学校注销,并报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注销后的学号即为空号,不再启用。
5、学生注销到新的学校时,凭原学号已注销的证明,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学号,并报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6、休学生复学时仍使用原学号。
7、1999年、2000年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仍按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二)转学与成绩认定。转学者须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成绩,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高中入学考试
1、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升学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
2、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准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3、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经户籍所在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参加学校所属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准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三、关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统一样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填写(含考试考查成绩),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高中一年级学生名册》和毕业考试成绩进行验核。毕业考试及补考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100分为满分;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凡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三年,德育考核合格,各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项目成绩)合格(含补考合格),体育达到广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在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计划后,新课程计划中的政治、语文、外语、数学、信息技术、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10门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合格),艺术(音乐、美术)考查和德育考核合格,体育和保健的学段总评为合格,综合实践活动修满规定的学分(具体要求另文规定)者准予毕业。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三年,德育考核不合格,或文化课毕业考试(考查)成绩有一科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广东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因普通高中毕业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而领取肄业证书者,可在结业二年内,回原校申请参加毕业考试补考,补考合格后可将肄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及以上,因故获准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社会人员可向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参加高中毕业考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考试成绩不合格,可申请参加地级以上市组织命题的相同科目的高中毕业考试,不能参加各学校为不合格在校生组织的补考,考试合格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历。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的高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校填写,我厅基础教育处验章,毕业、肄业学生名单造册送厅基础教育处备查。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新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事宜另行通知。
四、关于2000学年高中毕业班的毕业会考2000学年高中毕业班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中毕业会考成绩作为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合格学科的由学校组织补考。毕业证书的发放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规定自2001学年起生效。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