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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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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纳雍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低保工作业务申报、审核、审批和行使管理职权的村、社区(居)委会、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局和县总工会、工商联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

第三条 纳雍县城乡低保管理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村、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总工会、工商联受县民政局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调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1、对低保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立即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够立即答复的,村、社区(居)委会、县总工会、工商联低保评议小组通过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低保申请人。

2、按照有关规定,村、社区(居)委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申请的受理、走访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工商联评审。乡镇、总工会、工商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重点调查等工作。

3、村、社区(居)委会、县总工会、工商联每季度定期对低保对象保障人口、保障标准和保障金额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建立低保档案。对低保对象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入户调查和走访邻居,准确掌握本辖区每一户城乡低保户每月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落实动态管理制度。

4、积极宣传低保政策,使低保户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项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户的思想动态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做好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工商联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和监督村、社区(居)委会或部门开展好低保工作。

1、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提出低保申请的,应在当日登记受理;对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和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评议小组,对村、社区(居)委会、部门上报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有关规定,对低保申请人通过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审核资料报县民政局。

3、乡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工商联对低保户家庭人口、收入变化等情况进行分类按期核查。特殊情况随时复审,并对村、社区(居)低保对象公示情况进行督查。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及时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

5、定期对城乡低保录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审,准确录入低保基础数据,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

6、积极宣传低保政策,使低保户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项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户的思想动态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三)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1、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提出低保申请的,登记后应在5日内移交给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进行处理;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和调查处理意见,并在15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证件。对复审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委托乡镇、总工会、工商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采取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不定期对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复审,实行动态管理。

4、做好低保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5、定期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1、定期申报家庭有关情况。每季度末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总工会、工商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

2、接受低保管理机关调查。低保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打低保工作人员,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其家庭生活、家庭人口的外出情况、收支、就业、就学、身体状况和生活变化情况的动态调查、民主评困和民主监督。有义务及时向村、社区(居)委会或低保工作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4、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7周岁至60周岁、女17周岁至55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积极参加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六条 城乡低保工作中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相关人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人是指在低保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包村干部、村干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低保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低保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相应人员是指与低保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是指民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金融部门、乡镇财政所、社会事务办;资金管理人员是指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在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接待低保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委、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

3、对纳入低保的对象未经村、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4、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

5、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6、在一个村、社区(居)委会或部门出现3—5户低保对象确定不准的。

7、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8、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未保、应退未退、分类施保不能落实造成低保金流失的。

9、低保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10、在开展低保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11、玩忽职守、擅自改变低保金用途的。

12、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的、收受申请人钱物的、刁难申请人的、延误办理时间的。

13、滥用职权、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擅自调换低保对象、擅自改变城乡低保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14、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骗取、私存、贪污、挤占、挪用、扣压、克扣低保金的。

15、弄虚作假,自主操控,变相执行低保政策的。

16、在低保资金管理中失察,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拖欠低保金,影响资金发放的(县民政局接到上级下拨款的文件之日起,5日内办结下拨低保资金手续;金融部门在民政局办交手续之日起,5日内下拨资金到乡镇财政所专户帐;乡镇在接金融拨款通知之日起,5天内将资金上册兑付给低保对象)。

17、低保管理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城乡低保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

2、警告。

3、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

4、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

5、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审批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应诉;因败诉造成部门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纳雍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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