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是县政府非常设的法律咨询机构,成员由县政府根据处理法律政务的需要,从县内聘请法律方面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五人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五)热心于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县政府制办提出,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聘任,任期与县政府每界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四条,法律顾问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有关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重大方案,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目的的修改,审核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为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组选派人员参与相关活动;
(六)为县处理突发性、群体性、涉法涉访等重大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七)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组实行委托办事制度,只承办县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或县直各职能部门通过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组按照委托事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负责法律顾问组成员日常工作联络、管理、业务指导,法律意见书审核与报送等工作,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咨询,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组,由法律顾问组集体研究具体法律意见,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法律顾问组和相关的法律部门集体研究、讨论、法律顾问组根据县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拟定法律意见书供县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的,有关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县政府法制办,并派员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三)需委托法律顾问组办理的法律事务,县政府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五日通知法律顾问,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信息资料,以保证法律顾问组充分了解情况,提出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四)法律顾问组在接到县政府办的法律服务任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送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领导,并予存档。
(五)县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法律顾问组成员为 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七)法律顾问组向政府领导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县政府办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予存档。
第七条,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法律顾问组的全体成员只向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不参与具体行政管理事务;
(二)遵守县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保守秘密,法律顾问组的所有意见非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不得向法律顾问组以外的人泄露。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为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或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视情况依法给予处罚。
(一)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县政府工作纪律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九条,县政府应为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顾问组因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实际所发生的差旅费、材料文印、调研等日常支出费用,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保障。
第十条,本规划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