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本厅机关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直接承担教育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五条 厅领导及法制、监察部门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损毁。持证人调离本厅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还省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如果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厅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送省政府法制办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由厅政策法规处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