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鉴定投诉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第二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是办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登记、调查、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司法鉴定违法违纪行为案件调查处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负责受理投诉案件工作部门受理投诉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并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第五条负责受理投诉案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案件档案制度,详细收集投诉受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资料,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被投诉的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助投诉调查工作。自觉接受调查,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调查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投诉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负责受理投诉案件工作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投诉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投诉事项特别复杂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案件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