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招标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黔检[2007]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查询范围
第一条 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二条 在医疗活动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三条 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四条 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卫生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五条 在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或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二章 查询主体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到安顺市人民检查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具体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负有到安顺市人民检查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主动到安顺市人民检查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取得投标人资格前提条件。经查询,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取消投标人资格。查询和处置结果应当于十五日内分别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必须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前完成,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目标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职责,未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即确定投标人主体资格的,确定行为无效。对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 未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的,取消该单位年终目标一等奖评定资格。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20日起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