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置专门内部审计人员,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由上级审计机关实施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具备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内部本职工作的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抽调,参与完成系统内统一部署的内审任务。
第五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正常审计业务的同时,要将审计关口前移,开展事中、事前和项目追踪问效等审计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流程,建立完整的审计工作档案。
第七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的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加强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根据下达的部门预算,实施实时监督,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加强财务收支审计。对单位的日常收支实施监督,通过对单位报表、账册、凭证及相关文件、实物的审计,核查单位会计资料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效益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内审人员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控制实施全过程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防范各种风险。
第十一条内审人员参与单位内部分配制度的制定,监督内部分配制度的执行,并定期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内审人员参与单位资金使用分配的研究,监督付款计划的公平性、合理性,履行必要的监督程序,避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各单位购买医疗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或招(议)标采购。独立办理的招标采购,内审人员要参与谈判,审核价格和条款,监督合同的签订,防止分解采购等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单位开展的基建、装璜、维修、消防保安等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通过招(议)标后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处级单位5万元以上,科级单位1万元以上,要安排内部审计人员或专人全程跟踪审计,决算结束后,必须送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建和修缮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在决算审计结束前,付款进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通过分解工程项目逃避招投标,一经发现安顺市卫生局将严肃查处。内审人员要加强项目完整性的审核。
第十七条内审部门要加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的审计力度。从项目的论证、实施、决算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经费落到实处,参与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设置内审部门的医疗机构每年要开展一项大型设备绩效评价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内审部门每年末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安顺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凡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