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是1920年代中华民国政府为了全面改用公制,而将中国传统的度量衡改造而成的过渡制度。市制在1929年完成标准化并且能够很好得与10进位的公制换算。古代单位多为16进位。
一部分市制在现代中国大陆仍旧被使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7年5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 (试行)》规定,在大陆地区「市制」计量逐步被淘汰使用,现今流行于民间的计量单位主要有:计量面积的「亩」、计量长度的「尺」和「寸」、计量重量的「斤」和「两」,其他计量单位极少使用。
在香港,由于当时仍然为英国殖民地,并没有受此次改革影响,民间仍然沿用清朝时的库平制(和英制、公制同时使用)。特别是部分重量单位:「1斤(正式名称是司马斤,相当于 604.79克)=16两、1两=10钱、1钱=10分」等换算仍被广泛用于粮食和贵金属买卖中至今。
长度单位
1 里 = 15 引 = 150 丈
1 引 = 10 丈
1 丈 = 2 步 = 10 尺
1 步 = 5 尺
历代不一,周代以八尺为一步,秦代以六尺为一步
1 尺 = 10 寸
1 寸 = 10 分
1 分 = 10 厘
1 厘 = 10 毫
1 毫 = 10 丝
1 丝 = 10 忽
换算:
2 里 = 1 公里(古代的「里」和「市里」长度不同)
3 丈 = 10 米
3 尺 = 1 米
3 寸 = 10 厘米
长度单位
天文学:秒差距 | 光年 | 天文单位
公制:千米 | 米 | 分米 | 厘米 | 毫米 | 微米 | 奈米 | 皮米 | 飞米 | 阿米
台制: 尺 | 寸 | 分 | 厘
市制:里 | 引 | 丈 | 尺 | 寸 | 分 | 厘
英制: 英里 (哩) | 码 | 英尺 (呎) | 英寸 (吋)
专属单位:海里 (浬)
面积单位
1 顷 = 100 亩
1 亩 = 10 分 = 60 平方丈
1 分 = 10 厘
1 平方丈 = 100 平方尺
1 平方尺 = 100 平方寸
换算:
基本换算 1公顷 = 15 亩
1 顷 = 6.6667 公顷
1 亩 = 6.6667 公亩 = 666.67平方米
1 平方丈 = 11.111 平方米
1 厘 = 6.667 平方米
重量单位
多用于称量物体重量,也用来称量金、银等货币
1 担 = 100 斤
1 斤 = 10 两 (古时 1 斤 = 16 两)
1 两 = 10 钱
1 钱 = 10 分
1 分 = 10 厘
1 厘 = 10 毫
1 毫 = 10 丝
1 丝 = 10 忽
换算:
1 担 = 50 公斤
1 斤 = 500 克
1 钱 = 5 克
1 厘 = 50 毫克
质量单位
公制: 吨 | 千克 (公斤) | 克 | 毫克 | 微克 | 奈克
台制: 斤 | 两
市制: 担 | 斤 | 两 | 分
英制: 吨 | 磅 | 盎司
专属单位: 克拉
体积单位
多用于称量粮食
1 石(Dàn) = 10 斗
1 斛 = 10 斗 (十斗曰斛。——《仪礼》)
1 斗 = 10 升
1 升 = 10 合(Gě)
1 合 = 10 勺
1 勺 = 10 撮
换算:
1 升 = 1 公升
时间单位
1 时辰 = 8 刻
现代的 1 刻 表示 1 小时 的四分之一
换算:
1 时辰 = 2 小时
市制
中华民国地方自治团体与行政组织制度。初无全国统一制度。1921年前后为市制勃兴时期,除广东省公布了《广州市暂行条例》和南方联省自治省份所颁省宪中均有关于市制的规定外,北洋政府还公布了《市自治制》,规定市为自治团体,具有法人地位。以首都、省会、商埠、县治城厢及满万人的城镇为区域,分特别市和普通市两种,前者相当于县,后者隶属于县。北洋政府虽公布了《市自治制》,但实际施行不过一二市。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有了统一制度。1930年 5月20日颁布《市组织法》,规定市为地方行政组织兼自治团体,废特别市名称,改分为直隶于行政院和隶属于省两种,分别与省和县相当。市设参议会为立法机关,由市民选举参议员组成,但除北平(今北京)市外,其他实际未设。又设市长一人,院辖市市长简任,省辖市市长简任或荐任。各设秘书处及社会、警察、财政、工务等局(首都和省政府所在市不设警察局,其事务分别由首都警察厅及省会警察局办理)。又设市政会议,以市长、参事、局长、科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任主席。市划分为区、坊、闾、邻。1943年 5月19日修正公布《市组织法》,设市条件放宽至人口十万以上即可设市,并改闾邻制为保甲制度,停止治安机关兼办自治。此制延至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垮台而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