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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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琪

男 汉族 辽宁海城人,1954年9月生人,中共党员,吉林大学法学硕士。现于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系任副主任,法学教授。兼任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小组成员。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暨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牡丹江市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高校长期主讲《民法》、《民事诉讼法》、《公证律师学》等课程。曾受聘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二十多年的法学教学生涯,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中善于将法学理论、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法学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有独立见解。

曾主编、主审、参编《法学概论》、《中国公安大百科全书》等专业书籍9部;在《当代法学》、《黑龙江社会科学》、《中国律师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1990年发表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上的“关于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思考”一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全文转载(1990年第11期),文中的部分立法建议被国家199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所采纳。主持科研课题多项,科研成果获奖三项。在科研中,注重将学术研究与教学相结合、学术研究与诉讼实践相结合。

1985年取得律师资格。1987年执业。承办过诉讼案件逾百件。担任过多家企业、银行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实务娴熟,经验丰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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