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债权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债权让与和债权承担中,出让人或原债务人享有的与特有身份不可分割的利益如解除权、担保、撤销权并不转移给受让人或承担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法律关系的新当事人,出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给新的承受人。像上面的接触权、担保、撤销权等权利也能同时转移。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转让;二为因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
《合同法》第88条所作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