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此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许多网民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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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网民反映与国际接轨不能忽视国情司法必须公正
背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1]
网民反映此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许多网民的反对。这不难理解,在一个素有“治乱用重典、杀贪平民愤”传统的国度,“死刑”俨然是最后也是最严厉的震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与国际接轨不能忽视国情对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特别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从轻判决似乎符合“国际惯例”和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不少国家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取消贪官死罪”在国际上差不多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常识”。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死刑判决,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发挥惩处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如果防范腐败的机制健全,极少有官员腐败,人们自然不会对腐败分子如此痛恨,以至于群情汹涌恨不得“杀之而后快”;如果查处腐败分子的机制健全,能够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则官员基本上不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则在腐败分子没有“容身之地”的情况下,也就不必要用“杀鸡儆猴”的办法来震慑腐败分子。这是“取消贪官死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惯例”中“取消贪官死罪”的现实基础。
我国腐败案件高发的现象目前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诸多情况表明,当前的反腐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查处贪腐案件力度还不够,侦查贪污受贿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况下,对贪污腐败案件的审判,还必须充分发挥其震慑犯罪的功能。这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希望对贪官从严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一味地依照“国际惯例”,以对贪官从轻量刑,并进而“取消贪官死罪”,这不仅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也与人民群众的反腐愿望背道而驰。司法必须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公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依法治国将失去基础,社会稳定也将失去基础。当人们对“取消贪官死罪”的提议报以冷笑之时,在人大常委会激辩“取消贪官死罪”的诸君,是否应该冷静下来,想一想“取消贪官死罪”是否符合国情,是否符合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