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匈奴列传》:“其长兵则弓矢,短兵则刀鋋。”《集解》引:“韦昭曰:鋋,形似矛,铁柄。”《索隐》引:“《埤苍》云:鋋,小矛铁矜。”《说文》:“鋋,小矛也。”《方言》:“五湖之间,谓矛为鋋。”《汉书-晃错传》 :“此矛鋋之地也,长戟二不当一。”颜师古注:“鋋,铁把短矛也。”作为自卫性短兵武器,“短矛”在唐朝属于允许私人持有的五种兵器之一。《唐律疏议》 卷一六《擅兴律》云:“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自注:“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疏》议曰:“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先秦车兵使用的长矛,按其长短有“酋矛”、“夷矛”之分。《周礼-司兵》:“掌五兵五盾……建车之五兵。”郑司农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也。”郑玄注:“车之五兵,郑司农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考工记-庐人》:“车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郑玄注:“八尺曰寻,倍寻曰常。酋、夷,长短名。”我们认为曹操墓出土的“常所用挌虎短矛”,应与车兵“酋矛”无关,而是亲兵侍卫持有的短兵器“短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