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或国家垄断组织经营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所执行的价格。分为两个层次:①从原料到制品,从生产到流通,全部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如对烟、酒等嗜好性消费品实行“寓禁于征”的特殊政策,进行专卖管理,课以重税,制定专卖价格。②只限于流通领域由独家经营或指定单位专营的商品。如对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多家经营、转手倒卖而采取专营措施,制定的专营价格也带有专卖的性质。专卖价格按生产和经营环节划分为原料的收购价,产品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实行专卖的商品未经专卖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定价格、自行销售。
中国的专卖价格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于1915年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公卖制度,建立了全国烟酒公卖局,隶属于财政部。在核定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公卖局从价征收10~50%的公卖费,由此确定的公卖价格是中国最早的专卖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于1953年成立了烟酒工业管理局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开始对烟酒实行全国统一归口管理。1963年试办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全国烟草工业实行高度集中、供产合一的管理。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烟草实行专卖,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1983年9月,中国烟草专卖局正式成立,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1984年 9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明确规定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价(包括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烤烟、名晾(晒)烟浮动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烤烟、名晾(晒)烟的省际之间的调拨价格,由烟草总公司制定;省内调拨和供应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制定,报烟草总公司备案,卷烟、雪茄烟的出厂、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烟草总公司审批,烟丝的出厂、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批,报烟草总公司备案。非经审批单位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进口、寄售外国卷烟、雪茄烟及其他烟草制品(包括免税的),其进口价和零售价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1990年开始,许多省、市、自治区放开了卷烟的零售价格,有的省把批发价格也放开,烟草总公司只管卷烟的出厂价格。
外国的专卖价格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实行专卖的商品主要是烟草。日本的烟草和盐业专卖公社被列为世界上垄断范围相当广的规模最大的卷烟制造垄断组织。在其制定的专卖价格中,进口牌号卷烟价格一般高于国内牌号价格50%,高价成为控制进口卷烟最有效的办法。法国国家烟草和火柴开发公司是自由经济国家第二大垄断组织,它在1926年就接管了从烟草种植地块、建筑物到机器设备和资本的全部烟草生产经营的控制权。1971年法国的烟草种植实行了自由化,1976年又取消了对进口批发的垄断,1980年国家烟草和火柴工业开发公司由财政部的一个分支机构变成一个由私人投资者拥有部分股份的国家控股公司,但实质上依然是一个垄断组织,继续监督法国烟草工业的各个方面,决定着烟草价格的高低。韩国的烟草垄断组织经营烟草的种植和制造。其卷烟大多按特许价格销售。土耳其烟草垄断组织是土耳其国家垄断集团的一部分,1969年5月颁布的《烟草和烟草垄断法》规定,国内销售的烟草制品价格,由烟草垄断机构提出方案,海关和垄断部会同财政部最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