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信联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 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主管信息通信技术事务,由无线电通信、标准化和发展三大核心部门组成,其成员包括191个成员国和700多个部门成员及部门准成员,其前身为根据1865年签订的《国际电报公约》成立的国际电报联盟和1906年由德、英、法、美和日本等27个国家在柏林签订的《国际无线电公约》。1932年,7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马德里开会,决定把两个公约合并为《国际电信公约》并将国际电报联盟改名为国际电信联盟。1934年1月1日新公约生效,该联盟正式成立。1947年,国际电信联盟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从瑞士的伯尔尼迁到日内瓦。
国际电信联盟的宗旨是:维护和扩大会员国之间的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促进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扩大技术设施的用途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促进电信业务的使用,为和平联系提供方便。
最高权力机构为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会员国的代表团组成,每5年开会一次。代表大会主要任务是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修订电联公约等。大会闭会期间,由41名理事组成的行政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每年开会一次,负责处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联盟下属的5个常设机构是:总秘书处、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和电信发展局。
1989年,电联专门成立高级委员会,委员会明确规定了电联的6项职能,即标准化职能、管理职能、发展职能、组织电联会议、总秘书处协调职能和把握变化中的电信环境。
中国1920年加入国际电报联盟。1972年,国际电信联盟理事会承认中国的合法席位,1973年被选为电联理事国。
ITU是电信界最权威的标准制订机构,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1947年10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经过100多年的变迁,1992年12月,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电信环境,保证ITU在世界电信标准领域的地位,ITU决定对其体制、机构和职能进行改革。改革后的ITU最高权力机构仍是全权代表大会。全权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电信标准部门、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有正、副秘书长。电信标准部、无线电通信部和电信发展部承担着实质性标准制订工作,各设1位主任。
目前电信标准部设有14个研究组,分别从事:
1、网络和业务运营、
2、电信经济和政策在内的资费和结算原则、
3、电信管理网和网络维护、
4、对电磁环境影响的保护、
5、外部设备、数据网和开放系统通信、
6、远程信息处理系统的特性、
7、电视和声音传输、
8、电信系统的语言和一般的软件问题、
9、信令要求和规约、
10、网络和终端的端对端传输特性、
11、网络总体方面、
12、传送网络、
13、系统和设备、
14、多媒体业务和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无线电通信部设有8个研究组,分别从事
1、频谱管理和业务间共用与兼容、
2、无线电波传播、
3、固定卫星业务、
4、科学业务、
5、移动业务、
6、固定业务、
7、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等方面的研究。
研究组下面还设有工作组进行具体的技术研究。电信发展部门旨在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的电信发展。
1998年国际电联全权大会再次就其改革与发展展开讨论,并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进行研究。ITU改革工作组已于1999年12月15~17日、2000年4月3~7日分别举行第一、二次会议。
国际电联为提高技术标准的质量,增强其及时性和预见性,决定在2000~2004年研究期建立试验性热点专题小组就某一专题进行9~12个月的研究。此外由于很多研究热点涉及多个研究组,为有利于这些研究热点的平衡发展、确保所制订标准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时性,ITU还成立了若干个牵头研究组。
ITU成员由各国电信主管部门组成,同时也欢迎那些经过主管部门批准、ITU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工业和科学组织、金融机构、开发机构和从事电信的实体参与电联活动。
ITU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4年召开1次全权代表大会、世界电信标准大会和世界电信发展大会;每2年召开1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