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失效原则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23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契约失效”原则,其意思是指签订合同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当事人预想不到的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则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更改,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