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应当责令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2.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对该工作人员有追偿的权利,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应当责令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
从上述三种情形不难看出,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的范围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明显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狭窄。在行政追偿中,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都是追偿的对象;而且,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在追偿之列。在司法追偿中,追偿的范围限于上述三种人员。国家之所以对这种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是因为这种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其主观的归责性很大,不追偿不足于制止此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司法活动比较复杂,国家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具有一般过错的工作人员,不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