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鸣剑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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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付鸣剑,男,法官,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庄案审判长。

论文《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为了查明案情,确保司法公正,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也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李庄案[1]2009年12月30日上午,李庄案开审,2010年1月1日1时许庭审结束。有消息人士透露,李庄案庭审前,重庆召开会议为该案做准备。随后的李庄案庭审确如预料般激烈紧张,付鸣剑多次休庭。刚开庭,李庄提出“申请审判员和公诉人集体回避”。这是付鸣剑要面对的首个挑战。多名旁听者称,面对激烈辩论,审判长有些紧张。“可以说,审判长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总结说,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审判长当天已经表现出相当高的专业水准。

完全合法

2010年1月8日10时,李庄案的审判长付鸣[2]剑对此进行回应。付鸣剑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今日的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相关热议网友一:《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既是法院院长、又是检察院检察长、还是公安局长,所以他当庭就驳回回避申请了。

网友二:在法庭上对于无法定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法官可当庭驳回申请。

网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李庄申请的理由仅说都是重庆的,刑诉法第28条和第29条并没有规定同一个省的公安人员是当事人、同省法官、检察官就要回避,因此法庭应当当庭驳回且不得复议,而不需要再经两院院长。

网友四:付鸣剑他是一个复合体,被代表了。

网友五:付鸣剑,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那一刻,他被灵魂附体,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重庆人大,重庆正邪都附在其身,这是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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