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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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二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三、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办法《工伤保险条例[1]》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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