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4-07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决定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审查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

选举事项;

审议和制定几个法律。

会议决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会议原则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公布试行。

会议通过关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报告的决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关于推迟审议宪法修改草案期限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会议补选朱学范为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