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劳动党章程,于1980年10月通过。章程规定,朝鲜劳动党是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创建的主体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革命政党。 章程共分5章,第一章党员,第二章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党的道(直辖市)组织,第五章 党的市(区)、郡组织。
目录
朝鲜劳动党章程第一章 党员第二章 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 党的道(直辖市)组织第五章 党的市(区)、郡组织
朝鲜劳动党章程(1980年10月通过)
朝鲜劳动党是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创建的主体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革命政党。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于一九二六年组织了我国第一个共产主义革命组织——打倒帝国主义同盟,并通过长期的抗日革命斗争,奠定了党的组织和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光荣的朝鲜劳动党。
朝鲜劳动党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先锋的和有组织的部队,是在劳动群众的的一切组织中最高形式的革命组织。
朝鲜劳动党代表朝鲜民族和朝鲜人民的利益。
朝鲜劳动党由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中的为劳动群众的利益,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的胜利献身奋斗的先进战士组成。
朝鲜劳动党以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革命思想,主体思想作为唯一的指导方针。
朝鲜劳动党继承和发扬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在抗日革命斗争时期树立的光荣的革命传统。
朝鲜劳动党为反对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工人运动中出现的修正主义、教条主义等一切机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思想,捍卫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纯洁性而坚决斗争。
朝鲜劳动党的当前目的,是在共和国北半部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民族解放人民民主革命的任务;最终目的是实现全社会主体思想化,建设共产主义社会。
朝鲜劳动党在党的建设和党的活动中以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作为根本原则。
朝鲜劳动党不断地加强以主体思想为基础的全党的思想意志的统一和团结。
朝鲜劳动党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中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把千里马运动和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作为总路线抓到底。
朝鲜劳动党为加强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加强同全朝鲜各阶层爱国民主力量的统一战线而斗争。
朝鲜劳动党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作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原则。
朝鲜劳动党以做人的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根本。
朝鲜劳动党以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作为一切活动的基础。
朝鲜劳动党贯彻抗日游击队式的工作方法、青山里精神、青山里方法。
朝鲜劳动党有力地开展思想革命、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为促进全社会的革命化、工人阶级化、知识分子化,加强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尽早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而斗争。
朝鲜劳动党为了使美帝国主义侵略武力撤出南朝鲜,终止其殖民统治,粉碎日本军国主义重新侵略的阴谋活动而斗争;积极支持和声援南朝鲜人民为争取社会的民主化和生存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为自主地、和平地、本着民族大团结的原则统一祖国,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发展而斗争。
朝鲜劳动党本着自主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发展同世界所有新兴力量国家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支援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人民的反帝民族解放运动和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与人民的革命斗争,形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来反对美帝国主义等帝国主义、支配主义,为和平、民主、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共同事业的胜利而斗争。
第一章 党员一、朝鲜劳动党党员是为党和领袖,为祖国和人民,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出一切进行斗争的主体型的共产主义革命者。
二、在朝鲜公民中,牢固地树立了党的唯一思想体系,并为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而坚决斗争,愿意遵守党章的劳动者,可以成为朝鲜劳动党党员。
三、朝鲜劳动党党员,从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中接收,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把申请入党的人直接接收为党员。
年满十八周岁的即可加入朝鲜劳动党。
入党手续如下:
(一)要求入党(预备党员)的人须向党支部提出入党志愿书和党员二人的入党介绍书。
社会主义劳动青年同盟盟员入党时,须交社会主义劳动青年同盟市(区)、郡委员会的入党介绍书,此介绍书代替党员一人的介绍书。
预备党员转为党员时,无须再交入党志愿书和入党介绍书。
(二)入党介绍人必须有两年以上的党龄。
入党介绍人必须熟悉被介绍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对介绍的内容的真实性,向党负责。
(三)入党问题必须个别审议,党支部党员大会在入党申请人参加下进行讨论,通过的决定须经市(区)、郡党委员会批准。
入党介绍人可以不参加讨论入党问题的会议。
市(区)、郡党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审议并处理党支部关于入党问题的决定。
(四)在特殊环境中工作的人的入党问题,按党中央委员会另行规定的手续和办法处理。
(五)从别的党退党的人要入党,须向党支部提出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的党员三人的入党介绍书。
曾经是别的党一般党员的人入党,由市(区)、郡党委员会批准,曾经是别的党市(区)、郡一级委员会委员或干部的人入党,由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批准,曾经是别的党道(直辖市)和中央一级委员会委员或干部的人入党,由党中央委员会最后批准。
(六)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支部要帮助预备党员具备党员的条件,预备期满就要在党员大会上审议并决定是否可以接收为党员。
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接收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为党员。
在预备党员还没有具备转为党员的条件时,可以在不超过一年的范围内把预备期延长一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之后仍不具备转为党员的条件时,将其除名。
党支部关于延长预备期或将预备党员除名的决定,须经市(区)、郡党委员会批准。
(七)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将预备党员接收为党员或将入党申请人直接接收为党员之日为入党日。
四、党员的义务如下:
(一)党员必须牢固地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
党员必须无限忠于党和领袖,用党的唯一思想牢固地武装自己,按照党的唯一思想的要求思考和行动,无条件地接受并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
党员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和维护党的革命传统,并把它体现在工作和生活中。
党员必须为反对与党的唯一思想相违背的资本主义思想、封建儒教思想、修正主义、教条主义、事大主义、宗派主义、地方主义和家庭主义而坚决斗争,必须象保护眼珠一样维护以主体思想为基础的党的统一和团结。
(二)党员必须抱着高度的组织观念,自觉地参加党的生活,不断地锻炼党性,使自身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
党员必须认真参加党的会议、党内学习会等党的组织、思想生活,准确无误地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分配给自己的任务,经常地总结自己的党组织生活情况,通过批评、自我批评和思想斗争革命地锻炼自己。
党员必须自觉地遵守所有的党员不管他们的职位和功劳如何都必须遵守的党的纪律,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三)党员必须树立革命的学风,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技术学平。
党员必须深入学习主体思想、党的路线政策和革命传统,努力学习经济知识和先进科学技术,研究形势,提高文化素养。
(四)党员必须树立革命的群众观点,经常做群众的工作。
党员必须经常向群众解释党的路线和政策,教育和改造他们,把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组织动员他们执行革命任务,虚心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地解决他们的要求。
(五)党员必须在工作和生活中成为群众的榜样,在一切工作中起到先锋作用。
党员必须带头为使集体革命化而斗争,必须在自身和家庭革命化方面成为榜样。
党员必须热爱劳动,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带头做艰巨吃力的工作,精通自己的业务,模范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党员必须反对保守主义和消极情绪,积极参加技术革新运动,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企业管理,珍惜和爱护国家财产和社会财产,精心扎实地安排好国家的经济生活。
(六)党员必须具备崇高的共产主义品质。
党员必须热爱组织和集体,为组织和集体的利益甘愿牺牲自己。
党员必须高度地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
党员是重要谦逊、朴素,有礼貌,不追求私利和功名,对党忠诚老实,具有丰富的人性和高度的文化性,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七)党员必须牢固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党员必须经常保持紧张的动员的姿态,学习军事知识,牢固地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免受敌人的侵害,为迎接祖国统一的革命大变革做好准备。
(八)党员必须遵守革命的制度和秩序,不要贪图安逸和疲沓松懈,随时随地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党、国家和军事机密。
(九)党员必须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党员不仅要对违背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的现象和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各种缺点和偏向作斗争,还要向各级党组织直到党中央委员会及时报告这些现象、缺点和偏向。
(十)党员必须每月交纳规定的党费。
五、党员的权利如下:
(一)单元可以通过党的会议和党的出版物发表有助于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和发展党的工作的意见。
(二)党员在党的会议上享有表决权,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党员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和根据就可以批评任何一个党员;不管是什么指示,如果与党的唯一思想相违背,可以拒绝执行。
(四)在党的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本人的工作和生活问题的时候,党员可以要求亲自参加。
(五)党员可以向各级党委员会直到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和请求,并要求对此进行审议。
六、预备党员的义务同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同党员一样。
七、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于有与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相违背的行动,或反对党的路线和政策,搞宗派行为,或同敌人妥协,给党造成严重损失的党员,给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二)对于其错误不至于开除党籍的党员,按其情节轻重,基于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权利、将党员降为预备党员等处分。
(三)给予纪律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犯了错误的党员。
对党员的处分,必须在具体地了解该党员犯错误的动机、原因和错误的后果等之后慎重处理。
(四)纪律处分,由该党员所属的支部党员大会在本人参加下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在没有本人的情况下讨论决定。
党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市(区)、郡党委员会可以直接给予犯了党籍的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支部关于处分党员的决定须经市(区)、郡党委员会批准,党支部关于开除党员党籍的决定须经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批准。
在党支部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被批准之前,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应收回该党员的党证,并让他参加党的生活。
(五)对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由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党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党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违反党纪时,党支部可以向各该党委员会提出关于给予他纪律处分的意见。
但,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犯了与各该党委员会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错误时,党支部可以决定给予他直到严重警告的处分,该项决定须经各该党委员会批准。
(六)对于参加了宗派或其他派别的人的党纪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般党员和市(区)、郡一级干部的党员,由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处理,道(直辖市和中央一级干部的党员,由党中央委员会处理。
(七)党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必须及时地审议和处理党员关于党纪问题的申诉。
八、党支部必须经常地帮助受了纪律处分的党员,但他深悔自己的错误,并为改正错误而努力,在实际工作中有所改进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决定免除对他的处分。
党支部关于免除处分的决定,须经市(区)、郡党委员会批准。
免除对党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的处分,由最后决定该项处分的党委员会讨论决定。
九、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生活有六个月以上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该项决定须经市(区)、郡党委员会批准。
十、党员的登记和转关系,须按党中央委员会指定的手续和办法进行。
第二章 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一)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根据民主原则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定期向选举它的党组织做工作总结报告。
(二) 党员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党组织服从上级党组织,所有党组织绝对服从党中央委员会。
(三) 所有党组织无条件地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下级党组织有义务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上级党组织有系统地检查和指导下级党组织的工作,下级党组织经常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二、各级党组织按地区、生产及工作单位建立。
负责领导某一地区的党组织,是所有负责领导该地区内的部分地区的党组织的上级组织,负责领导某一部门的全盘工作的党组织,是所有负责领导该部门的一部分工作的党组织的上级组织。
十三、各级党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政治参谋部。
党委员会的活动的根本是集体领导。
各级党委员会对于新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地讨论决定并加以执行,与此密切地结合以个人的责任心和创造性。
各级党组织可以自立地讨论决定该地区或部门的问题。但,其决定不得违背党的路线和政策。
十四、各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按如下规定组织:
(一)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与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是全国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党中央委员会。
道(直辖市)、市(区)、郡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各该党组织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与下次代表大会之间是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各该党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员大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代表大会)与下次党员大会(代表大会)之间是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各该党委员会。
(二)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低一级的党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比例,由党中央委员会规定;道(直辖市)、市(区)、郡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比例,由各级党委员会依据党中央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决定。
党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准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道(直辖市)、市(区)、郡的委员、候补委员、准候补委员的名额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名额,由各该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依据党中央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决定。
党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的准候补委员,必须从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党员骨干中选出。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按党中央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细则进行。
十五、党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的罢免和补选,由各该党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党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从各该党委员会的候补委员中如数补选。
根据需要,可以把不是候补委员的党员补选为委员。
党的基层组织的执行机关成员的罢免和补选,由各该党组织的党员大会(代表大会)决定。
由于规模大,或下级党组织分散在远处,或者由于工作上的特点,无法及时召开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基层组织,可以由基层党委员会补选委员。
上级党委员会可以指派下级党委员会空缺的第一书记(书记)、书记(副书记)。
各级党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在各该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只有发言权。
十六、党的会议须有各该党组织所属党员(委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上所提问题的决定须有与会者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十七、各级党委员会设立必要的部门。设立或撤销部门的权限属于党中央委员会。
十八、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和具有同等职能的党委员会的建立和撤销,由党中央委员会批准;基层党委员会和分基层党委员会的建立或撤销,由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批准;党员人数少的基层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的建立或撤销,由市(区)、郡党委员会批准。
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会须将党组织建立或撤销情形上报党中央委员会。
十九、无论哪个党组织,如果它严重违反或不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党章,党中央委员会可以撤销该党组织,个别地审查和重新登记该党组织所属的党员,新成立党组织。
二十、党中央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适合于在政治、经济、军事上重要的地区和部门以及特殊环境的党组织的形式和活动方法及其他有关党的建设的问题。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二十一、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党中央委员会须在三个月前公布全国代表大会的召集日期和议程。
二十二、全国代表大会进行下列工作:
(一) 总结党中央委员会和党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 通过或修改、补充党的纲领和章程。
(三) 决定党的路线和政策以及战略策略的基本问题。
(四) 选举党中央委员会和党中央检查委员会。
二十三、党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与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组织领导党的一切工作。
党中央委员会在全党牢固地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制定党的路线政策,并组织领导党的路线政策的执行,坚强党和革命队伍,领导和监督行政和经济工作,建设革命武装力量,并加强其战斗力,在同国内外各政党和团体的关系方面代表党进行活动,管理党的经费。
二十四、党中央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各该时期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选举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选举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书记,组织书记局,组织党中央委员会军事委员会。
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党中央委员会检阅委员会。
二十五、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与下次全体会议之间以党中央委员会名义组织领导党的一切工作。
二十六、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局随时讨论决定干部问题等党的内部工作中的问题和其他业务性问题,并组织领导其执行。
二十七、党中央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讨论并采取贯彻党的军事政策的措施,组织领导加强人民军和其他一切武装力量、发展军需生产的工作,统率我国的武装力量。
二十八、党中央委员会检阅委员会对于反党反革命宗派行为等与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相违背的行动,或者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和党章等违反党纪的党员,追究其责任,审查并处理有关党纪问题的道(直辖市)党委员会的建议和党员的申诉。
二十九、党中央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财务工作。
三十、党中央委员会可以在全国代表大会和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召开党代表会议。
党代表会议的代表的选举比例和选举程序由党中央委员会规定。
党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党的路线和政策以及战略策略方面的紧急问题,罢免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补选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
第四章 党的道(直辖市)组织三十一、党的道(直辖市)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道(直辖市)代表大会。
道(直辖市)代表大会由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必须在两个月前向下级党组织通知道(直辖市)代表大会的召集日期和议程。
三十二、道(直辖市)代表大会进行下列工作:
(一) 总结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党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 选举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党检查委员会。
(三) 选举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十三、道(直辖市)党委员会进行下列工作:
组织和领导在党员和劳动者中间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的工作。
用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牢牢地武装党员和劳动者,使他们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同与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相违背的资本主义思想、封建儒教思想、修正主义、教条主义、事大主义、宗派主义、地方主义和家庭主义作坚决的斗争,不断地加强以主体思想为基础的党的统一和团结。
巩固和加强干部队伍,培养干部后备力量,合理地调配党的力量,组织和指导党员的组织生活,组织下级党组织,掌握和领导其工作。
对党员和劳动者加强主体思想教育、党的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以阶级教育为主的共产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实现他们的革命化、工人阶级化,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
牢固地建设群众团体,领导和监督群众团体,使它们圆满地执行自己的任务,并搞好对行政、经济工作的领导,以保障革命任务的顺利完成。
牢固地建设工农赤卫队队伍,对它进行组织领导工作,以加强其战斗力,保障军事动员工作。
管理道(直辖市)党委员会的经费。
经常地向党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十四、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采取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的措施,选举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第一书记及书记,组织书记处,选举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检阅委员会。
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和下次全体会议之间,以道(直辖市)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进行党的内部工作,领导行政和经济工作。
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两次以上。
道(直辖市)党委员会书记处随时讨论决定干部问题等党的内部工作中的问题,并组织执行其决定。
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讨论并采取贯彻党的军事政策的措施,并组织领导其执行。
二十五、道(直辖市)党委员会检阅委员会对于反党反革命宗派行为等与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相违背的行动,或者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和党章等违反党纪的党员,追究其责任,最终批准市(区)、郡党委员会有关党纪问题的建议和开除党籍的处分,审查并处理党员有关党纪问题的申诉。
第五章 党的市(区)、郡组织三十六、党的市(区)、郡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市(区)、郡代表大会。
市(区)、郡代表大会由市(区)、郡党委员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市(区)、郡党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以前向下级党组织通知市(区)、郡代表大会的召集日期和议程。
三十七、市(区)、郡代表大会进行下列工作:
(一) 总结市(区)、郡党委员会和市(区)、郡党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 选举市(区)、郡党委员会和市(区)、郡党检查委员会。
(三) 选举出席道(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十八、市(区)、郡党委员会进行下列工作:
组织和领导在党员和劳动者中间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的工作。
用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牢牢地武装党员和劳动者,使他们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同与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相违背的资本主义思想、封建儒教思想、修正主义、教条主义、事大主义、宗派主义、地方主义和家庭主义作坚决的斗争,不断地加强以主体思想为基础的党的统一和团结。
牢固地组成干部队伍,教育干部,理解和掌握并有系统地培养干部后备力量。
组织和指导党员的组织生活,了解和掌握党员骨干分子,并扩大其队伍;经常地组织进行发展党员的工作,合理地调配党的力量,登记党员和预备党员。
对党员和劳动者加强主体思想教育、党的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以阶级教育为主的共产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实现他们的革命化、工人阶级化,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
合理地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坚强地组成党的基层组织的执行机关,经常地进行指导和帮助,不断地加强其职能和作用。
牢固地建设群众团体,给它们指出工作方向和途径,并掌握和指导其执行,以使它们很好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搞好对行政、经济工作的领导,以保障革命任务的顺利完成。
牢固地建设工农赤卫队队伍,加强队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军事训练,以完成战斗准备,保障军事动员工作。
管理市(区)、郡党委员会的经费。
经常地向上级党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十九、市(区)、郡党委员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市(区)、郡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采取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的措施,选举市(区)、郡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第一书记及书记,组织书记处,选举市(区)、郡党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检阅委员会。
市(区)、郡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和下次全体会议之间,以市(区)、郡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进行党的内部工作,并领导行政、经济工作。
市(区)、郡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至少两次以上。
市(区)、郡党委员会书记处随时讨论决定干部问题等党的内部工作中的问题,并组织执行其决定。
市(区)、郡党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讨论并采取贯彻党的军事政策的措施,并组织领导其执行。
四十、市(区)、郡党委员会检阅委员会对于反党反革命宗派行为等与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相违背的行动,或者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和党章等违反党纪的党员,追究其责任,讨论批准支部有关党纪问题的建处分,审查并处理党员有关党纪问题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