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简介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驻马店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月由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6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延长任期一年),路俊福、李焕庭先后任常委会主任,李天敏、傅全华、杨锡华、李运亭、宋怀、刘元成、汪祖荫、乔登华、王素平先后任常委会副主任,李二德任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委员33名,于2007年3月换届。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3月由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段腊梅任常委会主任,张杰、乔登华、王素平、崔允成、张文清、冯玉梅任常委会副主任,李二德任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委员38名。
驻马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设有工作机构11个:办公室、调研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办公室。
主要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
定,其主要职权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