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又称法律哲学。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
法哲学的内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其名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98年历史法学派的首创人胡果将其出版的著作定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21年,G.W.F.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出版。那时科学还不发达,哲学作为“科学的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将其他学科都作为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可以说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19世纪中期起,随着资本主义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才逐步与哲学、政治学相分离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此同时,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也逐渐成为主要是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就相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科。
在17~18世纪的西方法哲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流行。19世纪,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和分析法学三派兴起。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派开始增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哲学的分派更为繁多 ,占主导地位的是新自然法学(或与此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法学和法律社会学。除这三大派外,还有些较难列入以上三派的学派,如二战前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战后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等。
西方法哲学自20世纪初开始传入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若干法律院校开设有关课程,一些法学家还出版或发表有关这一学科的教材、专著、译著、论文等。也有少数法学家提出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法
G.W.F.黑格尔政治思想的主要代表著作。全名《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发表于1821年。中译本由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出版。黑格尔在序言中申明,该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作为哲学著作,它把国家作为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不是要阐明国家应该怎样,而是要说明应该怎样认识国家。此外,本书还涉及法、权利、道德、伦理和社会等内容。
本书形式上较抽象、晦涩,但内容却是对德国近代国家和政治现实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它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见解,是一部思想深刻、影响深远的政治哲学著作。
黑格尔(1770-1831年):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生于德国南部斯图加特的一个绅士家庭。1788—1793年在图宾根神学院学习,毕业后当过六年家庭教师,后在纽伦堡中学当校长。1816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1831年死于霍乱。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