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解释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但在法学著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在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占有其势力范围内1/3的土地,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但又互相配合,以维护封建统治。教会法就是在这一形势下,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 原则而形成的。它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教会法概念的界定教会法概念的界定
广义而言,教会法可以是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及其各个教派在不同时期的规范和汇编的各种规章制度。狭义而言,是指存在于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会法。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一、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
二、
教会法的沿革
(一) 发展时期(4~9世纪)
(二) 繁荣时期(10~15世纪)
(三) 萎缩时期(15世纪之后)
教会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教会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
一、教会法的渊源
(一)《新旧约全书》
(二)教皇教令集
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以及教廷公布的通谕等的汇编,称教皇教令集。
1582年颁布施行的《教会法大全》是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三)宗教会议决议
指教皇或教区召开的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二、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神职人员的规定
教会有着等级森严的教阶制度。
(二) 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制度
(三) 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
教会法区分一般罪孽和行事罪孽,后者成为教会法上的犯罪。
(四) 关于法院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教会有独立的教会法院体系。有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
教会法基本上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教会法的特点及其影响
一、 教会法的特点
二、 教会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