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1934年生,福建长汀人。195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8年毕业于苏联哈尔科夫汽车公路学院建筑与筑路机械工程系,获机械工程师称号。历任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所筑路机械室工程师,室负责人。1979年赴英国入道路与运输研究所、西门研究所及布鲁涅尔大学进修。1981年任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全国妇联第六届执委;交通部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
郑光迪受贿案2002年9月27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郑光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4年郑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他人请求,利用职务便利,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其后,郑光迪于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光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郑光迪能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