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3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4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城乡规划局(副县级),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负责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特区、区规划工作。
(三)指导全市小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参与各县、特区、区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查和重点小城镇、中心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情况评估中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核定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提出项目选址意见或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提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审核用地红线图,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组织市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工作,参与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管线和其他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及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规划公示、验线及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管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的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划编制设计行为。
(八)负责有关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工作,按管理权限废止不按城乡规划要求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九)指导全市乡、镇、村规划编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
(十)负责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二)规划用地科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经审查的报批图件和资料进行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程序组织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规划调整。(三)规划工程科负责对经审查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程管线和其他建设的报批图件和资料进行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市中心城区重要地区、重要地段、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参与配合消防、人防审查相关工作;负责室外装饰、广告、 建筑小品、雕塑报建审查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法规监督科负责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等工作;组织城乡规划听证和建设工程验线,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跟踪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五)规划技术信息科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和内外网管理维护、收集、整理和保管规划技术档案及技术资料;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和技术信息交流;开展数字规划工作;负责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使用和各种规范的实施;拟定地方规划设计技术标准;指导全市乡镇建设发展规划,小城镇、集镇规划编制,指导和检查乡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县、特区、区规划技术业务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编制18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县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科长(主任)5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含聘用1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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