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附件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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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附件指《虎门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10月8日,英国强迫清政府在虎门订立了《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又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通常称为《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共16款,附有《小船定例》3款。主要内容为:1.“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这就是英国取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2.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这项规定成为日后“租界”制度的开始。

同一天,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在虎门订立了《议定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又称为《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共15款,还附有一个《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1.凡中国人与英国人“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人(即定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馆)照办”,即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2.规定绝大部分货物的税率为值百抽五,遂开中国和外国协定关税的恶例。这继承了《南京条约》中“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关税,由双方商定”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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