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发给市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清理、编纂工作。
(四)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为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规范性文件、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论证,提出法律建议;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负责承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组织指导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方案,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职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参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承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和执法证件的核发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办理或组织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工作。
(九)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法制工作研究和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法律事务处)
(二)法规一处
(三)法规二处
(四)法制协调处
(五)行政复议处
四、人员编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