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物协会是由谷物科研、推广、生产、流通和加工等部门单位和个人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跨部门行业性社会团体。谷物种植者可以以个人会员(个体经营者)或单位会员(如农场、乡镇科技站)的身份参加协会。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北京谷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谷物协会
GRAIN ASSOCIATION IN BEIJING(GAB)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我市谷物(包括粮食、饲料和油料作物等)科研、推广、生产、管理、收购和储存、加工、品质检测和信息咨询等企事业单位或相关人员共同发起成立的,集小麦、玉米、大豆等谷物科研、教学、推广、生产、流通和加工为一体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跨部门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信息、技术、贸易、委托等服务手段,为我市谷物产前、产中和产后链条中的各参会单位服务,特别是加强对种植者服务,实现京郊谷物生产的产业化运作,从而推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我市谷物优质工程的实现。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管理部门为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协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高原街4号。
第五条 注册金额:人民币 5 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技术服务
1、 积极开展谷物生产、收储、加工各环节的科学普及、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谷物种植者的技术培训;
2、 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谷物的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3、 积极开展谷物选育、栽培、生产、储藏、加工等有关技术的联合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 针对谷物生产、检测、收储、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参会单位进行联合攻关。
(二) 信息服务
1、 由本协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咨询机构,负责收集、发布信息,沟通行业间的关系;
2、 建立谷物产、销信息服务网站,加强对市场的调研工作和信息服务工作;
3、 向参会单位宣传国家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以利于参会单位确定本单位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方针;
4、 为我市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粮食体制改革献计献策;
5、 在我市谷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开展信息、法律咨询;
6、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 贸易服务
1、 积极开展产销及加工市场调研,推动我市谷物贸易流通工作的开展;
2、 利用北京农业机械化和管理集约化的优势,将我市建成优质谷物籽种基地,并在周边地区建立谷物生产基地,实现地区性谷物生产的区域联合;
3、 对基地谷物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定期提供质量信息,参与修订谷物质量标准,并组织贯彻执行;
4、 将我市建成谷物集散地,吸引谷物主产区在北京设置代办处;
5、 协会统一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参会单位达标产品经本会批准可使用此商标。
(四) 设施服务
接受参会单位的委托,对其生产的谷物产品进行储存、加工和运输。
(五) 委托服务
1、 接受会员委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 接受政府或会员的委托,参与谷物品质标准的制定与质量裁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 团体会员
凡从事谷物生产、收储、加工、科研、推广、繁种、检测的单位以及学术团体,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2、 个人会员
谷物生产者(农场场长或农民)、经营者和消费者,具有中等以上职称的有关教学、科研、推广、生产、收储、加工、监督检测方面的科研人员,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以及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均可以个人的名义参加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具有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2、 享受生产、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3、 要求协会协助安排谷物供应、生产和销售等贸易活动;
4、 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
4、 按协会要求定期提供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最新研究成果;
5、 维护协会的声誉;
6、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退会程序
1、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2、 退会程序:
(1) 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退回会员证书;
(2) 不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损本协会名誉或有违背本协会宗旨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3) 触犯国家法律的企业或个人,其会籍自动取消;
(4)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 对予以除名或自动退会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4、 凡是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组织结构:本协会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为:
1、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通过重要决议;
5、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 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1、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2、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监督和审查协会经费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确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聘请关心我国谷物生产、储藏、加工的领导同志和资深专家为本协会的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协会下设三个工作委员会:
1、 技术服务委员会。
2、 信息服务委员会;
3、 贸易服务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 政府、上级挂靠单位资助;
4、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变更程序
1、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需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 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终止程序:本协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北京谷物协会
二零零二年
谷物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在谷物产前、产中和产后个环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谷物生产、加工和销售方面开展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员培训服务,特别加强信息、贸易、委托和设施等方面的服务,促进我市及周边地区优质谷物生产规模化及标准化,并积极探索“企业+中介+农户 ”和“企业+农户”等产业化模式。协会还将协助会员单位参与国际竞争,并努力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谷物种植者的权益。
谷物协会五大服务
1.技术服务
为会员推荐优质良种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提供技术材料。会员可以优先参加各种培训班和技术讲座,也可以提出培训内容和由协会组织专家定向培训。并针对生产上存在的关键问题开展学术交流,组织联合攻关。
2.贸易服务
组织会员与企业签订优质优质粮食产销协议;不定期地组织粮食作物产销见面会,促进优质粮食生产单位和加工企业的合作,实现农产品订单生产;对基地商品粮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统一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参会单位达标产品经批准可使用此商标。
3.信息服务
协会将聘请专家、学者组成智囊团,向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及农产品销售信息,宣传农业生产和粮食流通有关政策,组织会员进行考察。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4.设施服务
接受参会单位的委托对其生产的谷物产品进行储存、加工和运输。
5.委托服务
接受会员委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参与谷物品质标准的制定与质量裁定。
谷物协会六大优惠
1.免费提供协会会刊、信息和咨询服务
2.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市场信息发布会
3.提供优质新品种,种子价格优惠10%,生产资料价格优惠5%;
4.优先签订谷物协会优价订单,优质产品优价5-30%‘
5.优先授予商标使用权;
6.协会会员办理对外贸易业务。